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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纳入经适房范畴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 01:37 东方早报
早报记者刘秀浩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司长沈建忠昨日说,按照国务院新近发布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范畴进行管理。 沈建忠解释说,经济适用房建设标准很明确是住房面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就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两类企业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才可申请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另外意见还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三类建房形式 1.经济适用房 面积是60平方米左右,供应对象是城市低收入家庭,实行限产权管理。 2.单位集资建房 两类企业符合三条件可申请 两类企业:远离城区的独立工矿企业,或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 三个条件:必须经人民政府批准;必须符合城市的规划;必须拥有自己的土地,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可以用于建设住房的,而不是工业性质的土地。 3.个人合作建房网络发起个人合作建房有集资倾向,参加者有相当一部分不是无房户,而是以投资为目的。希望媒体能够正确地进行引导、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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