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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调整、重大项目建设须与扩大就业相协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16:21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30日电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今天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会上说,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和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李援说,就业促进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这部法律的通过,将对中国促进就业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据介绍,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归纳起来,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的责任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中国以前实行的是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这次制定就业促进法时,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第三,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比如,就业促进法就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工作。

  第四,要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根据中国人大网文字直播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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