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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住房公积金下月起将实施新管理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0:00 石家庄日报

  我省自由职业者可申缴住房公积金

  为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9月15日起,我省将实施新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及其监督管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与以前不同的是,除了单位在职职工可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好处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也将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纳对象

  哪些单位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管理办法规定,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由管理中心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自办理缴存登记后3日内,由管理中心办理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委托银行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的,由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10日内持管理中心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自录用或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持身份证与居住证件、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不能低于职工工资的5%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保障或人事部门核定,并于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计算月缴存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按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集中缴存、封存管理账户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缴存。

  欠缴补缴

  欠缴住房公积金应优先偿还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无故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新设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视同于所欠职工工资优先偿还。

  余额提取

  十一种情况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也可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继续存储。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上限”

  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

  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或者不得高于超过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房租部分;由于离休、退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和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存储余额的,应当同时注销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据介绍,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材料: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参加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其复印件或集资建房合法交款收据及其复印件;职工购买住房二级市场的住房、公有现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或者合法收据及其复印件。其中购买住房二级市场住房的,还应当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县级以上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复印件。本报记者 许跃彬

  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个人现单位申请

  2、单位审核无误后

  填写“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资金管理中心受理

  4、资金管理中心记账、付款

  5、单位记账

  6、个人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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