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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案:中行该赔多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 01:21 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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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法律界人士指出,东北高速丢款案件的背后,实质上是一起“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这种案件包括三个主体:出资人、银行一类的金融机构、用资人。出资人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给用资人使用,由银行向出资人出具存单等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

  需要说明的是,此种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为非法借贷,各方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银行人士透露,此种借贷在银行系统并不少见:银行内部有一种叫“飞单”或“跳票”的融资手段,即用高息揽存的方法,把一家企业的大额资金套进指定银行,然后通过各种手段把固定期限的存款划转到另一家企业的账户上使用,一年后结算时再把本金连同利息“回笼”,从而完成一次交易。

  银行人士介绍,在这种借贷方式中,出资方有时会被承诺高达20%的利息。

  而反观中行高山案中,接近李东哲的人士曾向警方供述,李请求张晓光向新兴分理处存款时,曾许诺给其个人15%的回报。

  而张晓光则向警方供述,李东哲在给其700万贿款的说法是,感谢张晓光让东北高速在新兴分理处开户,他才能获得资金使用。

  那么依稀显现出的一个三角关系是:张晓光主管下的东北高速扮演的是出资人的角色;李东哲是用资人的角色;高山负责的新兴分理处则是金融机构的角色。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各种角色均已具备。

  而该种借贷包括四种,其中一种就是,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进账单、对账单等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把资金转给用资人。中行高山案具有该类型的诸多特征。

  按照1997年《最高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这种类型的借贷出现纠纷,应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因帮助违法放贷的过错,对用资人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40%。

  如果这样算来,可能出现的一种情况是,中行对东北高速2.9亿丢款最多只承担40%,即1.16亿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高泽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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