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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反浪费法”并非反浪费当务之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5日 00:54 东方早报

  又闻催促“反浪费法”的呼声。我以为,这不是当务之急。

  近几年,几乎每次全国两会都有代表、委员建议立“反浪费法”,其事实根据也一年年累积,早就超出了充足理由的要求。据今年春天全国政协会议上冯培恩委员的发言,从1986年到2005年中国人均负担的年度行政管理费用由20.5元增加到498元,增长23倍,而同期人均GDP增长不过14.6倍,人均财政收入和支出也只分别增长了12.3和12.7倍。中国行政管理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86年的10%增加到2005年的19.2%,20年间增长将近一倍,超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5.6%的标准。同期,中国抚恤和社会救济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只提高了0.5%,国防、科技和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分别下降了1.8%、1.2%和0.4%。显然,公共产品支出被挤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浪费严重。

  中国的公共财政制度远未完善,浪费正是制度漏洞的外在表现。反浪费迫在眉睫,而以立法为最优先手段却有困难。

  首先,欲立“反浪费法”,难免对浪费行为进行定义。然而,哪一次公费出国不是为了“公益”?哪一次公费请客不是为了“公务”?因为浪费公款而享受到的个人效用却不易量化,不易举证。这是立法技术上的困难。

  其次,浪费不似垄断,不是一种特殊的市场现象,而是存在于个人、家庭、企业、政府行为中一种普遍的无效率现象;浪费又不似种族歧视,不是完全由错误的价值标准引致的不当行为,同一种价值标准指导下的行为应该有一致性,这一点无法从公费宴客山珍海味、居家过日子精打细算的人身上找到。所以,浪费不可能杜绝,只可以限制(即使因之立法,似也不宜冠以“反……法”之名)。立法,即人为区分了两种浪费,一种是合法的浪费,一种是不合法的浪费。法律固然是对不合法的浪费的否定与限制,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对合法的浪费的肯定与允许。这是立法效果上的困难。

  如果不纠缠于文化和伦理层面种种浪费标准之争,很明显,对家庭,浪费最直接的原因是

理财失当。对政府,浪费实质是行政管理支出失控。

  行政管理中产生的问题,可以也应该通过行政部门自身的改革加以解决。其中,强化预算管理、建立官员问责、提升信息透明度,无疑最为迫切。一方面,尽快把预算外资金和制度外资金收归财政控制,形成真正统一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解决预算编制粗糙、追加频繁、执行随意等问题。一方面,明确各级政府有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质量、成本提供公共产品,也有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接受有关资金使用效果和资金流向的质询。另外,在预算编制、执行过程中保证公众及时、完整地获取信息,提高公众参与度,把行政管理支出置于公众、舆论监督之下。

  以上措施的有效性,已被行政支出管理先进国家的实践证明,相信公费出国学习的政府官员早就掌握了。因此,能不能请政府先自行变法,暂时省下人大一笔立法的成本呢?(作者电邮:ge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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