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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拍卖开征个人所得税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6日 05:38 浙江日报

  本报讯 ( 记者 刘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5月1日起,凡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财产,包括字画、瓷器、珠宝、邮品、古董等,获得的收入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通知,艺术品拍卖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是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如一件书画拍出10000元,买入的价格是8000元,实际的征税额就是(10000-8000)×20%,为400元。再假设有一位市民多年前购买了一件瓷器,花了1万元,在下月的拍卖会上,这件瓷器拍出2万元,那么粗略算来,他需要缴纳的个税是(20000-10000)×20%=2000元。

  但是从艺术品拍卖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拍品的买入价格是很难确定的,如不少市民都有家藏祖传的古董,珍藏了好多年,古董原来的价值是难以确定的。如果这些古董被拍卖,怎么征收个税?按规定,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如果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业内人士还提醒投资者,在了解相关政策之后更应该在日常的拍卖市场上注意一些细节,首先就是在购买艺术品的时候,应该保留好相关发票。同时,对于那些从海外回流途径获得艺术品的投资者来说,则可以从海关或者相关部门获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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