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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案的两种常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30日 10:04 中国经济时报

  北京评论 陈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9日上午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新华社北京5月29日电)

  有专家称,这一判决“彰显了中央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决心,有很强的警示作用”。

  判决认定,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各有关单位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及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郑筱萸除了受贿金额高达649万余元之外,法院还认定其“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的后果。经后来抽查发现,包括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使用虚假申报资料获得了药品生产文号的换发,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据此,在一审中,郑筱萸获极刑应当合情合理,各大网站在头条转载此消息亦不算意外,而要说这“彰显了中央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决心”却有蛇足之嫌:中央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向来很大,郑筱萸案只是法院依法审理判决的一起官员受贿案。可以说,这是两个领域的事情。

  官员受贿获刑是理论常识,类似“彰显了中央政府加大反腐力度的决心”的说法则是惯常表达,是现实常识。

  其中的矛盾,恰好反映出理论常识与现实常识错综复杂,或者含混不清的现实图景。类似情况在郑筱萸案件中还多有体现,比如:

  正如一些网友所说,对郑筱萸一审获死刑这一“理论常识”多少感到有些意外,他们认为,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王雪冰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15.14万元,而最终只获刑十二年,由此,对于高官受贿案件形成“量刑偏轻”的“现实常识”。也有一些学者,分不清是出于理论常识还是现实常识,从“人权”角度建议对官员受贿应当从轻量刑;

  利用药品生产管理质量规范制度GMP和药品重新审批机会寻租,以及更广泛领域的监守自盗现象,在理论常识上,无疑是违法行为。而在郑筱萸这样官员的现实常识里,又是再平常不过的行为;

  为举报药品管理体制问题而奔走11年之久,历尽千辛万苦,身心遭受严重伤害的高纯,其举报的现象及举报行为本身,都属于理论常识。而他所受的遭遇在现实中并不鲜见,甚至也已成为现实常识,正如某评论文章所说,“每一个贪官的正面,都顽强站立着一些遍体鳞伤的举报者”;

  ……

  遗憾的是,类似这些理论常识与现实常识背道而驰的现象几乎随处可见,这似乎成为又一个“现实常识”。

  高纯在他那篇引起强烈反响的《我的中国梦》文章中,所列举的药监局的11条“要不得”,哪一条其实都是理论常识,而在郑筱萸的操控下,事情的反面却又都成了现实常识。

  正因为如此,高纯所列举的“要不得”都被作为“梦想”。

  “梦想何时能成真?我时刻期待着!全国人民时刻期待着!”这是高纯那篇文章的结束语。

  这份期待的长短,可以丈量出现实常识与理论常识之间的距离。现实常识距离理论常识越来越近,越来越少的理论常识成为新闻,这才是我们真正期待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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