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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常见陷阱(下)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5: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不按国际通行做法操作,单方规定随意的软条款,迫使中方企业就范。 国外招标公司在收到中国投标企业的信用证后,通常给中标企业的发货时间非常紧张,这就需要提前确定包装、货物组织等。但招标公司却在收到信用证保证金后一周或一周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当中方企业拿到国外开出的信用证后,附加条款明显为国际信用证禁止使用的相关软条款。如在信用证附加条款项下规定:“货物必须10公斤装一纸箱(由招标公司即开证人在目的地指定一家检验公司进行检验)。” 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于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1994年开始实施的国际商会第500号文件(UCP500)中,将原第400号文件第四条单据及货物的处理一词,从“DEAL IN”改为“DEAL WITH”,再次强调了信用证业务只管单据,不管货,单据、货物绝对独立的原则。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的主要特点,恰恰是在货物问题上设置陷阱,诱人上当受骗。 利用开出的信用证强加于人,并用软条款勾结银行,以强凌弱。 通常这类公司开出的信用证中如:“付款”、“此条款规定议付的条件是凭开证行指令议付,而开证行必须根据开证人的指令才能通知议付行是否议付。” 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只要招标公司不同意付款,中方企业就不可能拿到货款。 刘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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