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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 老乡告了第一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0:35 扬子晚报

  [扬子晚报网消息]

  

杭萧钢构老乡告了第一状

  

杭萧钢构老乡告了第一状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股价仍一路攀升的杭萧钢构余波未了。5月25日,杭州股民殷女士以“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将该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单银木在内的4位高管告上法庭,索赔15244.38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这是第一个受理的股民告杭萧钢构案。但该案维权律师则透露,目前网络上有人组织化地以匿名方式竭尽恶意谩骂、造谣、诬蔑、恐吓之能事,制造多数股民主流看法之假象,认为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处罚错了、新闻媒体质疑错了、律师为投资者维权错了,这些人的目的是怕维权案影响到目前维持在高位的杭萧钢构股价,进而影响其利益,因此有意干扰律师们的维权行动。

  A 杭州股民怒告杭萧钢构

  今年4月18日,殷女士以16元每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杭萧钢构股价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每股的价格卖出这4000股,包含差额、手续费等累计损失15244.38元。但5月14日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杭萧钢构股价却掉头一路攀升。

  殷女士在起诉书中表示:由于杭萧钢构及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的共同虚假陈述行为,使她对杭萧钢构的经营状况、股票价值作出错误判断,侵犯了其作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其遭到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5244.38元;判令被告单银木等4人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昨天,原告代理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厉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关媒体报道,以及杭萧钢构股价的异常波动情况,杭萧钢构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今年2月12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为4月28日。“对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之前买入‘杭萧钢构’股票,以及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因卖出股票发生的亏损或因持续持有而产生的亏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

  B 200多位股民准备跟进

  本月17日起,上海律师宋一欣、张瑜,北京律师陶雨生,河北律师薛洪增4人通过本报《壹财经》等媒体向全国征集因杭萧钢构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昨天,宋一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杭萧钢构是杭州本地企业,因此杭州市中院对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案具有司法管辖权,由杭州股民对该案提起诉讼,在司法程序上比外地人便捷。他表示,目前他们四位律师已在国内征集到受害投资者200多名,由于数量众多,目前还有很多证据资料需要整理,正式起诉可能要到6月份。宋一欣还表示:“由杭州本地人先来告杭萧钢构,对外地投资者来说是件大好事”。

  一位参与过东方电子股民维权案的律师也告诉记者,由于此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法院都是上市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案件审理有时会受到一些干扰,现在杭州本地股民率先来告杭萧钢构,更有利于法院对该案的公正审理和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厉健也表示,杭州市中院对此案十分重视,在他递交诉状当天就予受理,“过去许多案件是熊市下的维权,而这是证券市场重新进入牛市后第一个维权案件,意义很大。”据他介绍,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目前,“部分股民将杭萧钢构股价‘不跌反涨’的原因部分归于证监会处罚‘温情’,这是不够理性的。”厉健表示,受损股民应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尽可能挽回损失。

  C 网上有人恐吓维权律师

  宋一欣告诉记者,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征集活动通过本报《壹财经》等媒体发布后,全国各地不少投资者都打来电话,对四位律师的维权行动表示了坚决的支持,但是在网络上却有人组织化地以匿名的方式竭尽恶意谩骂、造谣、诬蔑、恐吓之能事,制造多数股民主流看法之假象,认为证监会处罚错了、新闻媒体质疑错了、律师为投资者维权错了,在这些行为背后,可以看到做庄者的影子,甚至还出现了以QQ群为联络方式的“杭萧钢构散户联合体委员会”。宋一欣表示,这些人是怕维权案影响目前维持在高位的杭萧钢构股价,进而影响其利益,因而故意通过网络对他们进行恶意谩骂,或混淆视听。

  宋一欣表示,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是确凿无疑的,据中国证监会调查,杭萧钢构在信息披露中主要存在两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二是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杭萧钢构及有关责任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行为。他表示,《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个方面,其中,虚假记载与重大遗漏是对陈述的事实(如合同、年报等)本身有问题而言,也就是大家所说的“造假”,而误导性陈述则是指陈述的事实本身无问题但陈述上有问题而言的,杭萧钢构就是这种情况。假如没有其他待查的原因,杭萧钢构及其高管人士这样陈述,是非常得不偿失的,这也就是许多股民耿耿于怀,认为杭萧钢构的合同是真实的、被处罚是冤枉、也不应向其索赔的缘由,但法律规定不能代替感觉,杭萧钢构只能为违法而买单。宋一欣表示,如果有人认为证监会处罚错了、新闻媒体质疑错了、律师为投资者维权错了,那么,完全可以采取正当手段要求加以纠正。

  另外,如果是证监会处罚错了,根据《行政处罚法》,作为被行政处罚者的杭萧钢构及其高管人员,完全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如果是新闻媒体质疑错了,侵犯了杭萧钢构的名誉,那么,杭萧钢构完全可以对有关新闻媒体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如杭萧钢构管理层不告,根据《公司法》,持有或联合持有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完全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起诉侵权人。如果是新闻媒体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根据《证券法》,利益受损的股民完全可以向证券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依法维权。如果是律师为投资者维权错了,最后自会通过有关人民法院的判决,得出正确的结论,如果律师在维权过程中侵犯了委托人利益的,根据《律师法》,委托人完全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并自会由其查处。

  D 可能存在操纵市场行为

  宋一欣告诉记者,中国证监会对杭萧钢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出台后,几位律师准备为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时,开始还认为,杭萧钢构天天是涨停板,可能不会有受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但后来的实践却证明,权益受损的杭萧钢构投资者还是相当多的,进行法律维权是必要的。

  他表示,这一维权行动不仅得到了准备起诉的杭萧钢构投资者的支持,也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支持和肯定。对杭萧钢构维权案,有人这样评价:“过街老鼠,就得人人喊打。杭萧钢构以其恶劣的违规行为再一次挑战市场的诚信底线。此风必须坚决刹住。让上市公司以及相关人员付出代价,才能达到惩罚违规者、警示后来者的目的。事实上,杭萧钢构事件再一次折射出严刑峻法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宋一欣表示,通观整个杭萧钢构事件,以及某些人组织化地激烈反对律师为杭萧钢构投资者维权,说明这其中不但存在已知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做庄)等其他行为。他认为,证券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除了查处现有的虚假陈述行为以外,还应当查处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对行为人绳之以法,给市场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一个交代。假如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和操纵市场行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也同样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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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终于跌了

  昨日杭萧钢构开盘报28.5元,最高30.88元,收27.83元,跌6.77%,成交金额52567万元,换手率17.3%。杭萧钢构上周从周一到周四连续涨停,周五才打开涨停板,报收29.85,周涨幅52.3%。

  本版撰稿 陈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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