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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进信达与英特尔握手言和 IT业知识产权第一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记者从北京市一中法院获悉,北京东进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进信达)诉英特尔公司(以下简称英特尔)技术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于近日达成庭外和解。至此,这起备受媒体关注被称IT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2005年4月,原告东进信达将英特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其是一家专业提供CTI(计算机与电话系统集成技术)系统平台的系统集成商,电话语音处理板(语音卡)是CTI系统中的核心基础硬件。语音卡的制造商在销售语音卡时,会同时向用户提供一个软件开发工具包,以便用户二次开发。被告英特尔生产销售的Dialogic语音卡,在其同时向用户提供的开发工具包中,附有以格式条款形式提供的《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该《协议》规定,购买该软件产品并因此而受《协议》约束的用户,只能将该软件产品与英特尔的相关硬件产品结合起来使用,而不能将其与用户从第三方购买的硬件产品结合使用。该约定限制了原告从除被告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并使用相关硬件产品,以及获得并使用竞争性技术,违反了中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构成非法垄断技术和妨碍技术进步。请求法院确认《英特尔软件许可协议》中关于软件许可使用条款的限制性格式条款以及免除英特尔法定产品质量的格式条款无效。

  作为全球最大的

半导体芯片制造商,对于东进信达的诉求英特尔答辩认为,英特尔语音卡是一个由软、硬件组成的完整的产品,其是经特别设计而作为一个整体工作的,这符合行业惯例。东进信达将软、硬件定性为两个独立的产品的行为严重误解了英特尔语音卡的性质,离开英特尔的软件,英特尔语音卡产品无法运行。英特尔从未限制东进信达或其他消费者从其他厂家取得与英特尔语音卡类似或竞争的语音卡。使用限制条款只是要求东进信达在使用驱动程序及软件开发工具包时,与英特尔产品相结合,因为该驱动程序与软件开发工具包是被开发出来与英特尔的产品共同运行的。英特尔符合行业惯例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垄断技术或妨碍技术进步。

  2006年7月28日,北京市一中院曾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两家公司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辩论,各执己见。

  东进信达代理人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的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与其竞争的技术”,以及“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等限制性条款。还列举了《合同法》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均为无效。

  英特尔的代理人则认为东进信达提起这起案件的诉讼,是为了对抗英特尔诉深圳东进著作权侵权案而特意制造的一个莫须有的案件。在向法庭提供的6份证据中,英特尔代理人引用了多家硬件销售商的产品说明,试图证明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普遍性,是行业内通用的作法。东进信达还向法庭提交了他们在公证人员公证下购买的两个由英特尔代理商出售的语音卡,法官当庭将包装打开,让英特尔的代理人质证。英特尔的代理人也携带了一个语音卡,向法庭出示。英特尔公司的一名技术人员曾出庭作证,就一些技术问题回答法庭的提问。庭审当天,有20多家媒体记者到庭旁听并进行采访。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有合作的良好基础和广泛空间,以及英特尔的行业龙头地位,法官们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希望找到更好的解决纠纷的途径。经过不断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握手言和。双方在联合声明中称“双方同意在尊重

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在新的领域促成合作,真正实现开放的环境下自主创新,共同促进企业和行业持续发展”。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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