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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链接:维权前景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有律师表示: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息造成投资者亏损,上市公司最终全额赔偿投资者亏损的案例有很多,如以前的蓝田股份、银广夏以及大庆联谊等公司,除非上市公司能证明投资者亏损不是因自己而起,比如是大盘下跌造成的,但最近大盘走得很好,因此这个因素基本可以排除,杭萧钢构投资者得到全额赔偿的可能性很大。但投资者能否获得赔偿,关键是看买入时点与卖出时点是否符合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投资者只有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后仍持有或卖出,才能得到赔偿。

  据几位律师的分析,他们认为该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2月12日,其后,虽然国内大量财经媒体对杭萧钢构公司的行为提出质疑,但杭萧钢构公司及其高管人员一直对媒体的质疑持否定或回避态度,并存在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与信息披露的误导性陈述,直到有关新闻媒体于2007年4月29日披露中国

证监会拟对杭萧钢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时,才有一个初步的结论,故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定为2007年4月29日。凡杭萧钢构投资者于2007年2月12日至4月29日间曾经买入并持有、部分持有杭萧钢构
股票
,在4月29日后卖出或仍继续持有、部分持有该股票、且买卖相抵经计算是亏损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若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可以根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投资损失基准价,作为卖出价计算亏损额。

  不过,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是法律上的难点,最终还要由法院来认定。 (洋子)

  (winzi/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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