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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林业系统企业改制引争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11:03 中国产经新闻
企业资产竟然租赁70年 本报记者 单一良报道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在浙江龙泉的林业系统企业改制中却出现了企业违规租赁70年的事情,这样的改制在当地引起了争议。 《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当地采访时看到一份《锦旗林产公司宿舍楼房地产租赁协议》,这份协议是2003年12月10日由龙泉市林业局(甲方)与龙泉市锦旗镇镇中村张某(乙方)签订的。协议中规定,林业局宿舍楼楼房坐落在锦溪下锦,四至按龙锦国用(93)字第1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甲方同意将宿舍楼房地产租赁给乙方使用,租期70年,即2004年1月至2073年12月,70年后继续由乙方无偿使用……另外,协议第四条指出,如遇政府征用拆迁赔偿归乙方所有。 “这份协议存在许多问题。”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孙洪江律师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另外,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租赁协议,那么如遇政府拆迁赔偿款怎么可能给承租人呢? 那么,龙泉市为什么会签订这样一份协议呢?“按照法律是不符合的。”对于记者的疑问,龙泉市林业局许副局长、林政科陈科长向记者道出了真相——“说白了,其实就是买给了乙方张某”。他们告诉记者,由于当时他们林业系统企业经营不下去,许多企业面临着破产倒闭,而政府又拿不出钱给企业改制,只能把这些企业资产盘活。由于这些企业的土地许多都是当时没花钱征用当地村庄的,考虑到这些资产有的手续不全,如果变卖的话,还要给所在地的这些村庄补贴。另外要出让,手续办起来很麻烦,变现也很很难,所以采取了这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但是产权还是林业部门的。”许副局长强调说,他们的改制是经过龙泉市政府和龙泉市国资部门批准同意的。 记者在2003年8月28日龙泉市人民政府[2003]7号的一份会议纪要“关于森工企业改制问题”中看到,要做好原有资产的估算工作,特别是要清帐检查前几年外投的资金,尽快予以处置,回收资金。另外,龙泉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2003年9月30日龙国资办[2003]2号“关于市林业局要求出售森工企业乡下资产的批复”明确指出:出售房地产时,必须按规范程序变现,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公开竞价拍卖,并将拍卖结果报我办备案。 然而,奇怪的是,龙泉市林业局对包括部分资产和数千亩林地不进行任何评估就进行出让,在处置这些资产时,也没有进行任何的拍卖。据了解,锦旗等8家企业的资产(包括林地)数千万资产都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拍卖就协议出让了。 对于龙泉市林业局违规出租资产存在的问题,龙泉市审计局龙审意(2006)2号“龙泉市审计局关于市林业局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意见”(以下简称《审计意见》)中也指出,林业局与锦旗镇中村张某签订的《锦旗林产公司宿舍楼地产租赁协议》、与朱某等签订的《福加龙厂房地产租赁协议》,下属企业安仁林产工业公司与云和县木材公司签订的《鼓山林场租赁承包经营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严重违反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法规。”中国社会科学院一位教授指出,资产不进行评估和不进行公开拍卖,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并违背了企业改制中的公正、公平原则。 同时,在采访中记者还发现,龙泉市林业局在财务管理上也非常混乱。《审计意见》指出,林业局在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下属部分单位会计核算不够规范。比如,企事业单位改制资产转让的相关合同协议不全,部分资产转让存在着收入无合同,对转让的资产情况、转让价的确定、转让收入是否全额到位等情况无从审计;票据使用不合规范、违规转移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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