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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文限制证券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3日 02:07 中华工商时报

  证监会今日在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限制证券买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调查并实施该措施的九大类账户及方式,并于发布同日施行。

  《办法》首先明确,限制证券买卖是指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对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受限账户的证券买卖行为采取的限制措施,由证监会调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具体实施。

  其中指出,受限账户包括被调查事件当事人及其实际控制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具体包括与当事人有关的其他账户包括有资金往来的、资金存取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交易代理人为相同人员或机构的、有转托管或交叉指定关系的、有抵押关系的、受同一监管协议控制的、下挂同一个或多个股东账户的、属同一控制人控制的、调查部门通过调查认定的其他情况等九大类。

  具体到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上,包括不得买入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不得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不得买入和卖出指定交易品种、不得办理转托管或撤销指定交易以及调查部门认为应采取的其他限制措施。

  《办法》规定,调查部门限制证券买卖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5个交易日。还对调查部门以及相关协助实施的机构做出了程序要求。

  此外,《办法》还指出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复议期间,限制证券买卖措施不停止执行。限制期限届满前,需解除限制证券买卖措施的,经

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解除。根据需要,有关部门可对限制证券买卖情况予以公告。(23C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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