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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应当树立的几种正确观念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产经分析■司坡森

  整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不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是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调整和优化煤炭产业结构,提高煤炭生产力发展水平,保障煤炭工业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减少煤矿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迫切需要。从去年到现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的任务,促进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和煤炭产量上升。但是,煤矿整顿关闭中存在的问题依然很多,突出表现在整顿关闭不到位,资源整合有偏差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客观上是因为我国煤炭生产领域的既存问题,包括小煤矿问题的形成,有其深刻的历史、经济和社会根源,问题解决的确需要一个过程和付出艰苦的努力。另一方面,主观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也是问题迟迟得不到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要将整顿关闭工作推向纵深,必须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笔者拟就整顿关闭工作中树立正确的思想认识和观念问题,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由于认识不到位,思想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的领导干部、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这样和那样的思想障碍,比如怕影响当地百姓的就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怕关闭依法成立、证照齐全的小煤矿合法性不够;怕被矿主起诉到法院当行政诉讼被告;怕矿主出现过激行为,影响社会稳定;怕关闭小煤矿会带来一些山区的群众砍伐森林、破坏自然环境,甚至影响“西电东送”等等。总之,前怕狼,后怕虎,一叶障目,不见森林。

  有了上述种种顾虑,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又怎能顺利开展下去。于是,整顿关闭过程中,工作敷衍塞责,进展缓慢,甚至出现责任追究需要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督促、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提出的关闭矿井意见被地方政府否决、关小矿与建小井同时进行等现象,导致整顿关闭不到位、资源整合有偏差等诸多问题的出现。可见,如果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不解决,下一步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就很难向纵深开展,问题就会无限期拖延下去,危害后果就会愈演愈烈,最终发展到难以收拾的地步,造成更为惨痛的损失。

  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应当坚持的正确思想认识和观念。在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要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要求,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必须在工作过程中重视健全相关立法和制度。具体来讲,就是继续抓紧修订完善《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和配套的法规、规章,进一步将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方面都纳入法制调整的轨道,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法律依据更加充实和完善。

  第二,必须在整顿关闭工作过程中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也是我们开展工作,包括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整顿关闭16种煤矿,完全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但关闭16种煤矿有充分的合法性依据,并不能代表和保证在具体整顿关闭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行为会完全合法。在整顿关闭过程中,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还必须严格执法,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必须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在煤矿整顿关闭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以政策为指导来正确适用法律,依靠法律来保障政策的贯彻实施,使法律和政策相互配合、相互作用,共同促进我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向纵深开展。

  具体来讲,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策对制定修改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作用,以政策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另一方面,又不能过分强调政策的作用,用政策代替法律,以政策调整取代法律的调整。在作出具体处理决定时,应当将决定依据落实到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上,尽量避免直接以政策作为决定的依据,否则,一旦相对人提起诉讼,执法机关就面临败诉的风险。在依据产业政策要求和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整顿关闭依法经营的合法煤矿时,为体现社会公平原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当事人合理的补偿。

  第四,必须树立对行政诉讼的正确认识,克服怕当被告的心理。在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中,只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就不要怕当被告,而要敢于和相对人对簿公堂,维护合法正当的整顿关闭处理决定,将整顿关闭工作坚定不移地开展下去。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的核心,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行政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当被告,十分正常,并不是什么丢面子的事。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制定该法很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只要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即使当了被告,结果也能胜诉,使合法行政行为得到法院司法审判权的确认、支持和维护。因此,执法机关一方面应当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当正确地对待行政诉讼,不能因为怕当被告而不敢与相对人对簿公堂。更不能对自己作出的合法正确的整顿关闭行为,由于怕当被告、怕败诉,在原告起诉后,与原告私下协商,以原告撤诉为条件,按照原告的意愿迁就事实、迁就法律,随意改变正确合法的整顿关闭行为。这种迁就和让步,是对法治原则的亵渎和破坏,损害的是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结果会导致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敢大胆严格执法,使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无法继续深入开展下去,后果十分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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