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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洗染质量责任有了原则规定 《洗染业管理办法》7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4日 05: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洗染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有关测算,目前全国有专业洗染店(厂)约15万家,从业人员近100万,年营业额达到100亿元。除为百姓提供洗衣服务外,洗染行业还广泛为宾馆饭店、餐馆、医院、学校等单位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满足市场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办法》中的洗染,是指从事衣物洗涤、熨烫、染色、织补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装的清洗、保养等服务的经营行为。《办法》指出,经营者可以根据消费者意愿实行保值清洗,即由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对保值额做出书面约定。对实行保值清洗的衣物,因经营者责任造成损坏、丢失或清洗后直接影响衣物原有质量而无法恢复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

  近年来,作为传统服务行业的洗染业取得了很大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长期存在的“洗衣难”局面。在社会化投入和市场化竞争的推动下,洗染行业已经形成产业规模。但是,洗染行业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问题,如市场秩序较乱、经营行为不规范、消费投诉率居高不下,以及使用落后的非环保型设备及洗染原料、废水废气和废物排放超标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等。

  为解决上述问题,《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规定了洗染经营者在经营设备设施、健康防护、人员资格及环保等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从事洗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60天内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是依据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禁止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促进经营行为规范;四是针对消费者投诉较多的收衣检验、保值清洗、服务质量、保管、服务凭证等经营环节,对经营者提出程序和规范性要求;五是对出现洗染质量问题后的责任承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中国质量报》

刘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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