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庭上提供假证 责任人受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2日 06:24 中国质量新闻网

  本报讯(曾祥素)为求胜诉,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中,某房产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竟伪造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公文及印章作为证据。此行为被承办法官及时发现,并对其作出两案各1000元罚款的处罚。

  该房产公司于2002年、2003年先后与林某等两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交付房屋。后因林某等人未依约支付银行贷款,房产公司为其偿还了部分贷款。鉴于林某等长期拖欠贷款,且该商品房项目的开工证、预售证尚未办理,房产公司将林某等两人分别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林某等退还房屋,并支付使用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公司虽未取得开工证及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土地及地上物有处分权。且林某等在此居住多年,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愿望和基础,为维护商品房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交易现状,双方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了房产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房产公司不服,对两案分别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房产公司为进一步证明涉诉项目尚未取得开工许可证,提交了一份盖有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章的房产公司项目未取得开工证的说明。审核中,承办法官发现该证明在行文样式及专业术语使用上均存在错误。因该份证据影响案件最终判决,为确认其真实性,承办人亲赴北京市建委进行核查。北京市建委明确答复从未出具过该份证明,且房产公司提供的证明上所盖公章亦与该委印章不符。经再次质询当事人,房产公司承认提供的北京市建委证明系由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伪造,印章也是由张私刻,目的是为了使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当即对房产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张某进行了训诫,并对张某作出罚款处罚。(《中国质量报》)

曾祥素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