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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范工资分配 职工工资增长不能低于经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05:53 中国青年报

  本报上海5月10日电(记者 周凯)日前,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上海市企业加强内部工资分配工作,健全工资分配制度,理顺工资分配关系,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意见》要求,要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确定管理者与职工收入合理比例,要将职工工资增长状况作为经营者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并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一线职工未增加工资的,经营者工资也不能增加;经营者工资超过一线职工一定倍数的,一线职工的工资增长不能低于经营者工资增长幅度。

  《意见》指出,企业要关注一线职工工资分配问题,对工资水平低于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50%,或两年以上不增资以及工资增长缓慢的一线职工,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予以倾斜。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一线职工的工资随企业的发展而提高。同时,企业应完善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企业发展与职工工资增长相结合,合理制定职工年度工资增长计划,使职工共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凡因各种原因企业当年不能增加职工工资的,应向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说明情况。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合理制订计件单价,并随着经济效益的增长,适时提高计件单价。两年未调整计件单价的企业,必须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意见》要求,企业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要落实岗位工资制度,同一岗位上使用的不同用工形式的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应实行同工同酬。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工资分配管理水平,工资分配应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经营者收入考核办法应以适当的方式向职工公开。

  为使企业处理好不同岗位人员的工资分配关系,《意见》强调,企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及生产服务等各类人员的工资水平,使各类人员工资差距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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