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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银行31日不计利息终审败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30日 09:2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法院:判定依据是已沿用42年的计息规则和行业惯例 本报讯 (记者 高莎) 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银行存款计息争议案已终审宣判。法院终审认定银行存款计息天数为30天,驳回储户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认为,银行根据国家利率管理的法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储蓄存款“全年均按360天,每月均按30天”计息的规定和行业惯例,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现段先生主张银行少计付其存款利息的主张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从1965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储蓄存款利率调整后有关业务处理手续问题的通知》开始,这种计息规则至今已经用了42年。 按照工行“通知存款”业务的计息方式,记者计算了一下“31日”一天的利息。按照当时1.62%的年利率/360天×存款本金×1天计算,储户若存入银行10万元,31日一天的利息是4.5元,如果存款为100万,那么31日一天的利息就是45元。成千上万的储户,成百上千万的存款,以此推算,对储户这个群体来说,“视同一日计算”的利息“损失”将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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