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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出谋划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8日 07:57 中国质量新闻网

  特殊情况下手机如何折旧

  2006年12月,北京市12365接到消费者关于手机“三包”规定的咨询。

  金小姐2006年5月1日花2280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久出现质量问题,经两次修理不成,维修部于当年11月中旬给其更换了一部新机,并给出新的“三包”凭证,凭证里写明更换新机的具体日期。结果,新机在11月底又出现质量问题。由于当时距离换机时间不到15天,维修部同意再给换机。而此次,金小姐不想换机,要求退货。

  维修部答应金小姐退货要求。但在计算折旧费时,却按她购机之日起计算。折旧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除去待修时间也有半年之久,如此计算2280元的手机所退无几。金小姐对此种算法不认可。她认为,依据“三包”规定,于11月中旬更换手机,并且重新起算“三包”期,折旧费应从换机之日起算,只同意承担十几天的折旧费。

  在12365工作人员对此投诉进行调解时,厂家亦连声叫苦。他们算了一笔账:金小姐从5月1日购买手机到11月底提出退手机有半年之久,此间,手机一直在金小姐手中,虽说维修两次,但手机基本具备使用功能。手机是一种更新换代很快的电子产品,半年时间,此款手机价格已经和购买时大相径庭。如果要求厂家按照当初购买时的价格减去十几天的折旧费,退还给金小姐的货款,用来购买同型号新机还有几百元富余。按照金小姐的要求处理,对厂家也不公平。

  北京市12365负责人认为,根据手机“三包”规定,如果没有中间两次维修无效更换新机的环节,厂方坚持按日收取千分之五的折旧费是有根据的。但新更换的手机按新机对待,“三包”中也有明确规定,因此,消费者的要求也不无道理。看来,手机“三包”规定有需要完善和加以说明的地方。否则,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情况,这时,通过调解也很难化解双方矛盾。

  抽查结果能否作为退货依据

  2007年2月,北京市质监局向媒体公布了对北京生产的橱柜类产品的抽查结果。消费者石女士在报纸上看到相关报道后,由于自己购买的橱柜的品牌在不合格名单之列,于是,石女士致电北京市12365,要求帮助联系退货。

  对于石女士的要求,中心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橱柜产品的相关情况,结果发现,石女士反应的产品问题与公布的检测不合格项目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如石女士反映橱柜设计不合理,造成使用不方便,安装时额外收取费用,售后服务态度不好等。而抽查不合格项目是人造板材(国产)甲醛含量超标。为此,工作人员给她做了耐心解释。

  产品抽查中,被抽查产品出现不合格项,并不意味着该生产厂的产品全部不合格。产品抽查结果只表明所抽查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由于石女士购买的橱柜价格较高,使用的进口板材与被抽查产品的生产时间及型号不同,所以不能根据公布的监督抽查结果判定此套产品质量不合格。

  尽管如此,12365工作人员还是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厂方的态度是:关于橱柜设计存在使用不方便问题,设计人员表示设计方案是经过消费者签字认可的;关于安装时多收费的问题,厂方一定认真调查,如有多收费现象,多收部分双倍返还消费者。而用户的态度是坚持退货。最后,厂方与用户同意对使用中的橱柜进行仲裁检验,最后,依检测结论履行“三包”规定。

  据北京市12365负责人介绍,北京市质监局对监督抽查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帮助企业查找原因加强整改。但是,家具类产品与家电类产品有所不同,家电类产品在监督抽查中容易发现产品设计问题和共性问题,能反映出同种类同批次产品的质量状况。而家具类产品与原材料和单体家具设计制作关联较大,抽查的样品不合格,很难界定已销售的产品和待销售的产品有共性不合格的问题。(《中国质量报》)

□ 本报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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