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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达”之争昭示合同细节重要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7日 06:5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编者按:娃哈哈和达能之争,在网上激起了很多情绪性的东西,但是,如果我们脱离保卫民族产业的视野,而将娃哈哈达能之争视为一场经典商战的话,这场纷争所彰显出的问题,值得每个做企业的人深思:如果在决策时过于乐观、如果没有控制好企业财务风险、没有充分的品牌保护,那么1+1并不一定大于或等于2。华尔街有句名言说得好:魔鬼总在细节之处。的确,娃哈哈在与达能合作之初,想法是好的,但娃哈哈今天的困境不得不说是在细节上出现了一些偏差。娃哈哈与达能最终的结局固然值得关注,而在等待结局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从此事中学到很多东西…… 合资之初的一个看似不经意的条款,让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后悔莫及。而与娃哈哈合作十年之后,达能并购娃哈哈立即被有些人上升到经济安全的“高度”。拥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则提醒,企业并购是“商业行为”,更多应该从商业层面进行关注;他们同时建议,国内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应借助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规避风险。 宗庆后自称陷入圈套图据中国经济网 新闻回放 商标合同存“隐患” 收购战今爆发 法国达能公司最近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今年4月初,有媒体报道“娃哈哈遭遇达能低价强行并购 宗庆后称陷入圈套”,该文援用宗庆后本人的话称:“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 公开消息称,1996年,娃哈哈与法国达能公司、中国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了5家公司,生产以“娃哈哈”为商标的包括纯净水、八宝粥等在内的产品。 当时,娃哈哈持股49%,达能与百富勤合占51%。亚洲金融风暴之后,香港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使达能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当时,达能在提出将“娃哈哈”商标权转让给与其合资公司未果后,双方改签了一份商标使用合同。其中一款称“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即“提交合资公司董事会考虑”是中方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前提。也正是这一条看似不经意的条款,引发了今年的强行收购风波。 1999年,宗庆后和中方决策班子商量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几年后,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而2006年这些公司的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达能认为,按照10年前双方签订的合同,这些非合资公司未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同意,在生产的产品上非法使用了“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则认为,达能以此为要挟,要求强行并购的行为,已全方位触及垄断,有失公正。 双方多次交锋,口水战不断。 关于事件的最新进展,本报记者试图从达能和娃哈哈获得正面回答,未有结果。 娃哈哈和达能还能继续合作么? 图据上海证券报 专家建议 并购应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 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咨询部合伙人徐敏不太相信“达娃事件”的一些传言,比如说达能或娃哈哈一开始就设套让对方钻,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只有等真相大白”,然而对于并购,曾帮助多家企业并购、拥有丰富经验的徐敏提醒,国内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应借助第三方机构(如律师,会计师等专业机构),规避风险。 先谈妥品牌过渡 “通常并购有两个目的”, 徐敏说,第一个目的是利用国内公司的生产能力生产外资自身的品牌产品,比如一些企业完成并购以后,被收购的企业的品牌逐渐淡化、消失;第二个目的则是利用国内现有的品牌营销网络做大做强。 公开信息显示,国内1995年公布的十大日化品牌中,先后有六家合资,其中五家被外方控股。一些并购后的国内企业,原有本土品牌在合资后被雪藏。 “在快速消费品领域,外资非常喜欢一些拥有好品牌、好的营销网络及销售渠道的公司。外资自建营销网络的成本很高,而且不一定能行,但长久来看,并购不一定能够完全保留中方品牌。一般并购以后有一段时间的品牌过渡期,如有些食品行业的收购,国外的品牌收购国内品牌以后,逐渐将外资的商标覆盖在原品牌的商标上,原来的商标被逐渐埋没。”在徐敏看来,这样的品牌过渡是预先安排好的,国内品牌的拥有方在品牌转让的过程中拿到一个好的价钱,因而放弃了对上述品牌的拥有权,最终导致该品牌淡出。 另一些情况下,外资购入或通过合同约定控制国内品牌并做大做强。事实上,如果处理不当,后面一种情况往往导致矛盾出现(如达能娃哈哈事件),徐敏认为,“一开始必须先谈妥品牌过渡”。 规避并购风险两方面必须做好 从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看,娃哈哈和达能的争议,合同是关键之一。合同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即是对各自财产的保护,先前一些并购的合同中,如果存在漏洞,也容易导致争议的出现。 徐敏称,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进行风险规避要做好两个方面:一是尽职调查要细致;二是签订并购合同的内容要全面周全。但要达到这个水平,就需要在制度与队伍方面下工夫。“有形资产比较好界定,往往在无形资产,比如商标的归属及使用权方面特别容易忽视。”徐敏建议企业,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提高保护意识,规避风险。 所谓借助第三方机构,即要聘请经验丰富的中介机构:包括经纪人、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信息进行进一步的证实、并扩大调查取证的范围。 信息不对称导致并购财务陷阱 就“达娃事件”事件本身,徐敏认为“应该尽快达成一个令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而对于整个并购市场,徐敏希望 CEO们作出并执行决定都要尽量争取实现共赢。 “理想的企业并购应该是大家都有好的回报。”既然牵涉到利益,必然存在博弈,而并购蛋糕有限,如果双方都希望利益最大化,肯定出问题,并购应该是给双方一个合理的回报。 “一开始都必须尽可能做好‘约定’,但如果双方只为各自的利益争夺,问题会越来越大”。 “你要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 徐敏强调,并购重组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可能的财务陷阱的主要原因。 在并购重组中,如果买方没有发现卖方在财务方面的重大问题,且在并购协议中对自己的利益没有充分的保护,一不小心就会踏入财务陷阱,那么其实际承担的并购重组成本将大大高于协议支付的成本。 业内研讨 并购市场待完善 娃哈哈与达能的纠葛究竟如何了结尚无定论,各路点评已沸沸扬扬,4月24日,一场关于并购的研讨会在成都举行,有专家在会上指出,被广泛关注的“娃达事件”折射出中国并购文化尚未完全形成,并购需要进一步规范。 “中国当前出现的反对外资收购的阻力,其背后的推动力是反垄断的态度和可能的经济民族主义情绪。”业界的观点是,“娃达事件”的出现和市场状态有一定的关系,“目前并购市场还有待完善,相关制度法律需要一定时间来完善。” 中国企业到外国收购有时也会引起关注,甚至遭到非议,有关专家称:“中国公司收购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收购中国公司,这和四川人收购湖北人的公司一样,都是商业收购,前两者不过是跨了国界。” 本报记者 张小军 各方评论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许多本土企业面对外资时,总是做出“望眼欲穿、嗷嗷待哺”的样子,因为想获得资金和技术,签署协议时忽视风险,不注重自我保护,最终发现吃亏了。娃哈哈与达能之间的争执更像一起“失败的婚姻”。 营销策划人李光斗:跨国公司整合中国市场的利器就是品牌,其对中国本土品牌的策略历史是:打得赢就打,打不赢就买,买了之后就束之高阁。而目前,已经刮起了外资并购本土品牌或者变相并购本土品牌的龙卷风。 品牌营销专家顾环宇:对于本土企业来说,“娃哈哈保卫战”可以看作是一次“最大的品牌危机”。“遵循法律尺度,负责守信,本土企业面对外资应该讲究生存艺术。” 仁达方略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王吉鹏:跨国企业在中国跑马圈地,有规划有步骤,单个本土企业无法与其抗衡。 类似“娃哈哈保卫战”这样的案例,未来几年将面临“大爆发”,因为前期“埋的雷、设的套太多”,而本土企业保全自己的胜率不大。(张小军整理) 相关链接 立法监管外资并购迫在眉睫 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司长李志群曾表示,外资并购给我国创新利用外资方式带来了新机遇,但当前社会上对并购交易的具体问题了解还不尽全面,相关部门在处理过程中比较谨慎,需要抓紧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健康发展,防范垄断并购和恶意并购,保持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确保国家经济安全。 在“两会”期间,包括宗庆后在内,与会的多位企业家代表不约而同地递交立法监管外资并购议案。中国低压电器产业龙头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认为,控制外资并购、防止行业垄断,符合国外立法潮流和国际惯例。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李邦良表示:“通过立法对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进行审查,既符合国际潮流,也是对外交往中对等原则的体现,更是保障经济安全、扶持国内企业的有效法律手段。” 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则称,商务部重点监管和审查的并购案有四个关键词:一是国家经济安全;二是重点行业;三是驰名商标;四是中华老字号。(张小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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