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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劳动合同法草案再次审议 企业转产可经济性裁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6日 11:18 东方今报

  据新华社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进行第三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合同法草案还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专家认为,经济补偿标准可以把高端的劳动者和一般的劳动者区分开,进行两种经济补偿。对高端劳动者进行了两个高额限制,一是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限定,一个是经济补偿金总额的限定,对最低端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则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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