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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迁户”诉讼是一次权利启蒙教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4日 09:04 中国经济时报

  ■李克杰

  身为律师的程海从合肥到北京从事律师业务已经三年,且拥有自己的住房。近日,程海分别向户籍管理地和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户口迁移申请,均遭拒绝。于是,程海分别向两地法院递交诉状,将合肥市庐阳区公安分局和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分局告上法庭,要求两者为他办理异地户口自由迁移手续。(4月23日《东方早报》)

  虽然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户籍制度改革讨论和期待甚多,但为“自由迁户”而提起的诉讼却十分罕见。因此,程海律师提起的“自由迁户”诉讼将是公民个人向现行户籍制度发起的首次正式挑战,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也是一次对普通公民的权利启蒙教育。

  我国现行的拒绝迁徙自由、城乡二元对立的户籍管理制度,是长期计划经济的产物。尽管近年来各地在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但在大城市仍然存在严格而且高企的入户壁垒,尤其像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样的大城市,更是让许多人望“户”兴叹。根据现行户籍管理制度预测,程海律师的“自由迁户”诉讼难有可期待的结果,多半会以败诉而告终。毕竟迁徙自由并非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而且在户籍管理制度上,我国至今仍缺少一部完整系统的户籍法律,许多地方的户籍管理乃至户籍改革多是各自为政的结果,这让法院难以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而只能以地方政府的规章或公安机关的规范为依据作判。

  在笔者看来,尽管程海律师的诉讼似乎肯定将以败诉告终,但这个诉讼却不是无谓的,它更像一起公益诉讼,其意义会远远超出诉讼事件本身,它将引导广大公众更加关注迁徙自由和户籍权利,是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启蒙教育,将进一步触动和推进正在启动的户籍制度改革,可谓“虽败犹胜”。

  从人权角度讲,迁徙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它受到国际人权公约的确立和认可,事实上,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这些国际公约,保障公民迁徙自由是我国政府的一项国际义务。然而,由于我国正处于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度需要一个渐进过程,与此同时,从行政权威向依法治国跨跃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我国宪法不认可公民迁徙自由的现状并未得到实质改变,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仍然是旧制度的延续,至少还没有上升到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来对待迁徙自由。因此,广大公众也就根本意识不到这项基本人权,往往消极对待甚至以委曲求全的方式对待户籍壁垒。

  “自由迁户”诉讼给公众一个响亮的提醒:自由迁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应该得到国家的有效保障。现行户籍制度束缚了公民的正常流动,不合理地筑起户籍壁垒,已缺乏应有的公平合理性。这个诉讼将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公民的迁徙自由和权利,在他们日益重视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主体意识中增添了一项新内容,将成为推动我国户籍制度彻底改革的重要力量,为公民权利的进一步觉醒奠定坚实基础。

  或许有人认为,毫无指望的“自由迁户”诉讼完全是以个人对抗体制和制度,简直就是鸡蛋碰石头。然而,我们不能忘记,无论是历史还是现实都一再证明,“为权利而斗争”是公民的社会义务,许多权利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败诉仅仅是暂时的和个别的,但从整体趋势上,“胜诉”是前景,是方向,也是必然。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社会需要更多这样的诉讼,为公民的权利启蒙教育提供生动鲜活的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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