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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纵论后股指期货时代(2)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3日 00:00 北京商报
“心理影响而非实质影响” 海通证券陈路 “由于流动性过剩的状况没有根本性的改变。我觉得如果市场会有所波动的话,也是一个短期的因素,而不会长期影响这个市场作用。可能会有震荡,但主要是心理上的影响,现在因为媒体太多地讲,股指期货推出之前是上涨,股指期货推出之后是下跌的,这应该是短暂的影响。” 相关链接 股指期货配套法规再出三部 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事金融期货结算业务和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实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制度,证监会昨日正式公布《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及《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并宣布这3部文件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从事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资格和业务规则。这部规章还对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取得与终止,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对非结算会员进行金融期货结算的业务规则做了系统的规定。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主要规范证券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条件和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申请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条件和材料、业务范围和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基本规定,明确证券公司主要职能是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经手客户保证金。期货公司负责股指期货代理交易及对客户进行风险控制。客户资金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立足于投资者利益保护,以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风险防范为指导思想,明确了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以及期货公司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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