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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盐城质监局推行的全程说理式执法新模式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21日 06: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在执法中普法 ——谈盐城质监局推行的全程说理式执法新模式 江苏省盐城质监局在2004推出“开门审案”这一执法的创新举措后,于2007年又全力打造出“全程说理、执法普法”的执法新模式。 笔者就其中的全程说理的“理”表述一下自己的观点,笔者以为这里的“理”应该不仅包含法理,同样包括情理和事理。 法律是威严的,法律问题是严肃的,执法者需维护法律的威严性,即执法的法理性,执法人员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如此严谨的执法作风,定会让相对人肃然起敬,反省自身的行为,进而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之处,及其对社会已构成的危害或可能构成的危害,从而切实履行起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担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证法律实施的有效性。 但执法者一味地保持法律的威严性,在执法中,固守条条框框,甚至是近似无人情,同样不会得到行政相对方的配合,盐城质监局推出的“说理式执法”可以说是“人情化执法”的一种特殊的表达式,该局要求执法人员从现场检查、抽样检验、行政措施、调查取证、报审通知、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和回访征询八个环节,通过采用“晓之以理”的方式,引导相对人深切认识自身行为的不妥,使相对人从内心认同执法人员的观点,进而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执法者以教育为目的,将自己定位成是“法律宣传员”,教育相对人,避免其再次违法,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灌注以人情化执法的理念,会使得执法关系中的双方共同发展、和谐共处。 因为执法是一种社会活动,是国家执法机关履行自身法律职责的一种行为,所以它的实施离不开社会大环境,当前在执法中普遍存在“执法难,处罚难,执行难”,笔者认为这与个别执法机构实施处罚,而不虑及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是有一定关系的,《监督与选择》期刊第235期曾登载过基层质监局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难操作问题,该条例中第四十八条规定对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销售者处以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而实际执法中,笔者发现有些相对人违法销售的货值可能只有几千元甚至更少,这样的处罚无疑是将他们打入谷底,所以笔者建议具体的执法者在作出处罚决定前,能通盘考虑相对人的种种情况,考虑他们是否采取了补救措施、考虑到相对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等,进而积极向上级部门请示,使处罚幅度较为合理,让相对人既受到法律的制裁,又不至于“一棒打死”。 质量技术监督的执法工作是非常纷繁复杂的,笔者的上述观点也只是抛砖引玉,具体的实践和操作工作还需要各位执法人员的补充和修正,这样方能使法制社会离我们越来越近。《中国质量报》 杨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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