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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依法保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9日 23:02 中国经济时报

  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表示

  ■本报记者刘慧

  “中国将坚持走科学发展道路,建设创新型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政府推进科技创新,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国策。对于进入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技术,我们将依法给予充分的保护。”商务部副部长易小准在4月17日举行的WTO: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再次表明了中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明确态度和坚定决心。

  此次国际研讨会由

商务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聚集了来自美、欧、巴西、印度等国家、国际组织、国内外知名企业、标准化机构等官员和专家。国际社会对标准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一直给予高度关注。现在,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在努力研究、制定相关政策,以明确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标准实施者的责、权、利关系,在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顺利制订和推广标准,维护公平竞争。

  中国政府曾于2005年5月向WTO提交“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提案,提请WTO对该问题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予以关注,并对解决方案进行研究。WTO专门制定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鼓励成员采用国际标准。作为WTO承诺的一部分,中国正越来越多地采用国际标准,现在,将近50%的中国国家标准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国际标准将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并因此促进国际贸易。

  易小准指出,标准化可以更好地保障产品质量,保护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标准化还可以实现信息产品的互联互通,使消费者充分享受数字经济带来的种种便利。在标准中引入以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科技成果,是当今全球标准化活动的显著特征。

  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SO、IEC和ITU已经制定了标准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和知识产权许可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得到其它标准化组织的广泛认可和采用。而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在采用国际标准中遇到的困难。知识产权信息如果不能及时、充分地披露,知识产权许可条件过于苛刻,费用过昂贵都不利于公平竞争,会阻碍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这种影响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尤为严重,将严重阻碍他们深入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将扩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

  “对于在标准化与知识产权不当结合中出现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我们将根据WTO规划进行管制。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说的,‘中国政府不赞成滥用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实施技术垄断的做法’。”易小准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张勤也强调要正确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防止滥用的关系。

  当前在信息领域,标准的作用愈来愈大。由于某些技术或产品在市场上占据了垄断地位而成为“事实标准”,如果它们不开放,知识产权属于某家公司,就成为“私有标准”,这种私有标准助长了垄断,阻碍了其他竞争者的发展。

  如在软件领域,微软的Windows

操作系统、office办公套件等都占据了垄断地位而成为“事实标准”,这些都属于私有标准,由于其不开放,竞争对手很难开发与其兼容的产品,使世界上其他企业很难在这些领域和微软竞争,从而很难打破垄断。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科院计算机所研究员倪光南指出,我们应当提倡采用开放标准,它的指标、内容应该是完全开放的,基本上免费提供给业界各方使用,标准的控制和演变应该由一个开放的组织承担,实施标准的技术和产品都可以从市场上取得。这样有利于公平竞争、减轻用户负担、增强安全性。

  这些年来,私有标准的知识产权属于某个单位,其他竞争者或是无法使用这种标准,或是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一般国际标准组织对标准中的知识产权收费是“合理且非岐视”的,但有时这个原则并不能真正贯彻。标准中的高昂专利费使我国企业不堪重负。

  我国DVD产业就是因为需付高额专利费而陷入困境,一台DVD机销售价格仅为60美元,但专利费就需付21美元。今年3月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上,数家中国MP3厂商遭遇国外企业的“专利狙击”,展台遭到德国海关查抄,损失严重。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广大企业在发展中往往受到标准化中知识产权的制约。

  倪光南院士建议,中国企业应将建立自主的知识产权体系作为战略目标,逐步建立起自己的专利池。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常常会涉及数量众多的专利,双方都告对方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交叉授权的方法解决。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我国企业参加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积极参与标准制订,争取在标准中反映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权益。并帮助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单个企业与国际上的专利池组织谈判,常常会吃亏。因此,有关企业可以联合起来与专利池组织谈判,争取较优惠的条件。

  迄今为止,我国主导的标准还是少数,多数情况下还需要采用包含外国专利的标准,这对于我国产业的发展有很大制约。现在国际上VITA组织提出的关于标准中专利的“Ex Ante RAND”原则已通过美国司法部的认可,这个原则可以避免今后使用标准时的高额专利费,对于当前专利拥有量较少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有利。

  标准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已引起广大中国企业的重视,最重要的还是要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己在标准中的话语权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比重,将发展的主动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这也是中国政府对广大企业寄予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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