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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惩罚”要恰到好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4日 06: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很欣赏一种说法:对某些世间不良事物,如果打不疼它、打不死它,那就羞辱它。年前,由于销售假冒Canon打印机产品,北京海龙电子市场一名陈姓商户被海淀有关部门处罚500元。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这份处罚决定书被挂到市场一层电梯附近的保护知识产权宣传警示牌上,这是首次将处罚决定书“示众”的行为。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处罚决定书都将在该市场悬挂,杀一儆百。据说,效果相当不错。

  示众行为古已有之。作为一种效果显著的“羞辱”式惩罚,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美国同样存在。如果谁偷了东西,很可能被法官判决挂上“我是小偷”的牌子,在失窃的商场门口站上几个小时。在新加坡,至今依然存在着鞭刑。哪怕美国总统出面求情,也未能让一名触犯新加坡刑法的美国公民免于鞭刑,这个事件曾一度让世人议论纷纷。然而,有些法律专家对此持谨慎态度。到目前为止,公众比较能接受的一种认识为:行政处罚也好,刑事犯罪处罚也好,只有司法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事先有组织的发布公告的方式,告知民众要集中处罚违法者的时间、地点,引来大批民众参观的行为方式和程序,才可以称得上是“游街示众”。反之,没发布公告,没有事先告知的公开处罚违法者的行为,就是依法的公开处罚,而这种公开处罚是合法的执法行为。人们看到,“羞辱惩罚”的直接效果有两个,一是羞辱,二是震慑。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张扬法律,触及某些违法者的灵魂深处。但是,在实施当中,一定要遵循几个原则,才能恰到好处:一、事实确凿,罪该当罚;二、就事论事,尽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尤其是在行政执法中,还应加上一条:给予犯错企业或肇事者改正机会。很明显,假如只是对造假售假者进行内部处理,他们的“事迹”通常只会在圈内流传,而广大消费者并不知情。就算你替他遮羞,他却不一定领你的情,说不定还会故伎重演。而公开羞辱的战术,无疑是一种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有效措施。我建议,示众行为的内容可以更丰富一些,比如采用“红黑榜”的形式,同时把遵纪守法的商户也“张扬”一番,让两者形成鲜明对照,以期达到知荣明耻的目的。

  北京市整规办有关人士表示,这种形式成熟后有望向全市推广。该市海淀区有关部门决定在全区设立保护

知识产权的宣传警示牌,并在各市场显著位置悬挂,将被处罚商户的违法情况随时“示众”。依我看,这还不够,这个做法应该向全国推广,特别是在一些假冒伪劣泛滥的地区,在严打、重罚都达不到威慑作用后,再加上这个依法示众。俗话说“人有脸,树有皮”,我就不信:丑行都被亮相于公众面前,这些人还会干没脸没皮的事儿?您的“事迹”天天在大庭广众亮相,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若不重新做人,今后还做得啥子生意?

林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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