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黄冈质监局采取措施规范质检机构检验工作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14: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为全面推进“科技兴检、从严治检”战略,进一步提高技术机构的保障能力和质量水平,湖北省黄冈市质监局最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评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质监系统质检机构检验工作行为的意见》。

  《意见》明确规范了十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质检机构的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检验员证或其它培训合格证件且经过市局备案后,方可从事认定专业的检验工作,每年对检验人员的继续再培训不得少于1次。二是质检机构应当在授权的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未经过授权或超越能力范围的,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得使用“双认”认证标志。三是质检机构不得参与企业的监制、监检、监销等活动,不得颁发“质量检验合格”等方面的牌匾或证书。四是质检机构必须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严禁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五是质检机构对企业的定期监督检验必须严格按照上级审批的计划执行,不得超越审批范围,不得越级进行定期监督检验,严禁以委托检验代替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六是质检机构对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证和食品证)且进入查处期的无证企业(已列入定检计划的除外),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检验,不得与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七是质检机构不得存在只收费不检验的行为。八是质检机构或食品监管机构对食品企业检验或监管,每年必须至少出具两份全项目的检验报告(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按发证检验的检验项目全检,其它的按产品执行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全检),不能检验的产品或项目一律委托或分包有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承检。九是检验报告的制作应当科学规范,报告签批人未经过授权不得签发检验报告。十是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不得向企业收费,专项和定期监督检查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据悉,该局要求全市系统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凡是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市局将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没收收入、罚款和停止检验资格等处分。受到两次(含两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当年不得被评为质量工作先进单位或食品监管工作先进单位。 (湖北省黄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段琼)

段琼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