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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车位属于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9:58 解放日报

  听上去有点匪夷所思:购房时说好“可售可租”的小区车位,忽然变成了“只售不租”,哪位业主如果不肯掏钱买车位,对不起,你的车只能停到小区外的大马路上。这是近日发生在本市瑞虹新城(二期)的怪事。

  尽管瑞虹新城(二期)“不买车位就把车停到马路上”的处理方式有些极端,但因小区车位权属引发的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冲突矛盾却并不少见。比如说将小区公共道路或公共空间辟为停车位,按理说,这类车位占用的是业主的共有面积,使用权与收益权都应该归业主所有,现实中却往往是小区物业公司在理直气壮地收费。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谁来管?

  再说地下车库的权属问题。开发商认为地下车库产权所有人是自己,不少售房合同也白纸黑字列入,于是地下车位“天经地义”地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可业主觉得“冤”: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或已被计入公摊面积,或开发商在建造时已将其成本核算进了住宅的开发成本之内,业主实际上在买房时已经以购房款的形式为车库付了钱,为何进住后还要为停车位“二次买单”?就目前的法律界定来看,地下车库车位权属问题还属于“灰色地带”,如今开发商与小业主各持己见,有关部门是不是可以给个明确的说法,将冲突尽快消弭?

  话说回来,就算地下车库确实权属归开发商,开发商就可以对车位“强售”了吗?实际上这种现象不仅仅出现在瑞虹新城,有报道称广州、北京、南京等城市的开发商,也不约而同地赶着在新《物权法》实施前强售车位。笔者认为,小区停车位是按照小区的入住规模来配备的,目的是为业主提供日常的停车服务,小区业主即使不买车位也应有优先使用权。因此对开发商强售小区内部车位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坚决制止。

  实际上,新出台的《物权法》已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笔者理解,这本身就是对开发商“天经地义”将小区车位据为己有的否定。新《物权法》为解决长期以来属于“灰色地带”的“小区车位权属”提供了一个契机,相关部门应抓住机会尽快明确细则及操作规范,维护日益壮大的“有车族”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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