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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贵峰:不应苛责离退休者人员返聘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2日 08:58 中国经济时报
“中国有1000万离退休返聘人员,他们一方面生活有保障、拿着国家的养老保险,一方面返聘后又占据劳动岗位,对其他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劳动力市场。”著名劳动法专家黎建飞日前表示,“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就不再有劳动力资格,从他们到达离退休年龄的那一天,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信息时报》4月11日) ■新闻背景■张贵峰 就业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因此已有退休金的大量退休者人员反聘重新参与劳动、占据劳动岗位,势必影响其他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从这个角度上说,1000万离退休返聘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劳动力市场”,应该是合乎逻辑的。但由此,便笼统地认定此种反聘完全是一种不公,进而简单予以责难,又未必是妥当公允的。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1000万离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构成本身并不完全一致,其中既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更有数量更为广泛的企业退休人员。如果说前者因“拿着国家的养老保险,生活有保障”而参与返聘,确实具有相当程度不公的成分的话,那么对于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这个问题的。因为其一,依据现行养老制度设计,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实际上并不是所谓的“国家的养老金”,而是由企业交纳的社会统筹和个人交纳的个人账户构成的,换言之,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其实并非直接由国家负担,这与机关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养老保障方式完全是两码事。 其二,正是由于这种养老金来源的完全不同,时下企业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待遇、养老保障水平实际上极为悬殊。而正如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李永海在其提案中所指出的,“同样是退休,就因为企业与事业的身份差异,退休工资居然会相差三四倍,甚至更多,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偏低的状况,已经成为社会分配有失公平正义的一个突出矛盾”。基于这种背景,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出于弥补自身微薄养老金的需要,返聘参与劳动,显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当然也不无无奈的色彩),不应被苛责厚非。据《中国青年报》此前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前人们对仅靠养老金维持退休后的生活普遍缺乏信心,57%的人觉得养老还得“靠自己另外攒钱”。 再者,从普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角度看,退休人重新就业,参与力所能及的社会劳动、发挥余热,原本也是一种基本的权利。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40条),“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41条),并强调:“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42条)。既如此,退休人员自愿返聘重新劳动,谈何“不公”?何以断言“法律就视他们为丧失劳动能力”? 此外,应该看到,当前我国所以存在大量退休人员返聘现象,实际上也与我国退休年龄设计相对偏低,而整个社会又加速步入老龄化的现实密切相关。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平均退休年龄仅为53岁(女职工50,男职工60),世界平均水平却在60岁以上,而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退休年龄甚至已调高到65岁以上。与此同时,目前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44亿人,占总人口的11.03%,已完全进入老龄社会。在这样的退休和人口形势下,“退休者人员返聘”,显然不仅是他们自身的需要,也是社会人口与保障现实的一种必然反映和客观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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