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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住宅仍不能经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11日 00:51 北京商报

  针对有媒体报道的《物权法》对民宅禁商“开缝”的说法,昨天北京市工商局首次明确表态:今后对使用住宅申请登记注册的申请人;如果住所登记的是“住宅”,将不允许在工商局局登记注册。对经房屋管理部门审批后变更了房屋的使用性质,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据房屋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予以办理登记注册。

  去年6月,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从严审查住所使用文件的措施,对房屋用途为“住宅(别墅、公寓)”的不予登记注册。近期颁布的《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吴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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