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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修订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16:3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6日电据国家林业局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出台了新修订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新《办法》主要有5个方面的突破:

  一、重新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督促地方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者是全社会,各级政府以及直接受益者都应对重点公益林的管护给予补偿。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和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各级政府都应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突出地方政府的责任,新《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的职权,规定“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并将原《办法》中“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更名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二、进一步加大了中央财政的补偿范围。新《办法》将补偿范围由原来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改为“重点公益林林地”,解决了重点公益林林地中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等非有林地的补偿问题,同时有利于解决林业重点工程中在重点公益林区域内造林未成林林地的补偿问题。

  三、接受补偿的对象更加宽泛,补偿方式更加灵活。针对重点公益林所有制形式复杂、管护难度大的具体情况,新《办法》对补偿方法进行了重新规范,规定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责任;所有者或经营者为国有单位或集体的,规定了管护开支范围是重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开支。

  四、加大了对直接管护责任者的补偿力度。为切实保证林农的利益,并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新《办法》将补偿对象更加准确地定义为“重点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这种提法也符合《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内容。同时,将省级集中用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监测等项目的经费由原来的每亩0.50元降低到0.25元,并重新规定了支出范围;相应提高了对直接管护的补偿,由原来的每亩4.50元提高到4.75元,进一步保护了重点公益林管护者特别是林农的利益。

  五、增加了对违规行为或不按要求管理的处罚条款。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一项长期的补偿政策,为了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果,在新《办法》中对相关问题的处罚进行了修改。规定凡是“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重点公益林管护违反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征占用重点公益林林地情况弄虚作假的;连续两年逾期1个月以上不报送有关材料或报送的材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财政部将在下年度一次性调减有关省区1%的中央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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