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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富定调:地方年金先移交后规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6日 10:21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永富本报资料 本报记者 王芳艳 上海报道 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年金基金,确实难以解决的,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700多亿企业移交如何清理可能出现的亏空糊涂账? “移交工作要把握两个重要原则,一是先移交后规范的原则,二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在近日召开的全国企业年金座谈会上的表示。 刘永富称,原有的企业年金管理形式、基金状况、基础工作等,情况非常复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全规范。因此,这次移交首先要实现管理主体的移交,有些难以处理的问题,可在移交后逐步解决。当然,应该在移交前做的工作,比如资产清理、核对账目等,必须认真做好,不能交糊涂账、烂摊子。 移交中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上海社保案已曝光的就有30多亿元资金被挪用。 对此问题,此次会议下发的《关于规范移交原有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给出了比较明确的说法。一位参会人士介绍,这份在会议中征求修改反馈的《意见》,很快将正式下发,成为各地年金基金资产移交的具体指导。 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年金基金,《意见》提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暂时转入银行活期存款,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照规定投资运营;在2007年年底前未到期的,经协商,在明确债权债务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 此外,《意见》还指出,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移交不宜过于分散,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按照受托管理范围,先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定的管理机构人选,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都可不少于2家,由企业进行挑选,确定投资组合方案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同时,可规定不超过两年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可由企业另行选择其他人。个别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但业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各地年金基金资产状况,大多不清晰,甚至存在诸多亏空,如果界定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移交工作恐怕会拖很长时间,因此建议对此部分能够模糊处理。”一位参会的保险公司人士评论说。 截至2007年2月底,按签约并到账统计,保险机构法人受托业务为17亿元,管理帐户数为4万个,投资管理业务为16亿元,共与约600家企业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合同。 “由于受到诸多外部制约因素的影响,保险业企业年金业务状况并不佳,成本严重偏高,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压力。”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说。 这包括,保险公司的企业年金资格分散,市场发展远远低于最初的预期。例如四家获得账户管理人资格的寿险公司,管理帐户数总额仅为4万个。其次是企业年金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现有投资规定不能完全满足客户需要,如固定收益类投资比例上限有待提高,应当允许投资于保险产品。 刘永富在此次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一是出台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制定集合企业年金计划,要研究一种标准化的能够形成规模、便于中小企业参加的集合企业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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