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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项目问题丛出 招投标制度谋变(2007-04-04 14:45:03)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5日 08:29 保监会网站

  34个实行了招投标制度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20个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涉嫌有幕后交易,个别项目存在商业贿赂。这是审计署3月26日公布的对34个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对记者说,审计反映出的问题,在全国招投标市场比较普遍。何红锋刚刚结束《天津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起草制定。对于招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政府采购问题专家谷辽海说,执行不力只是一个方面,更深的原因是招投标法自身存在缺陷。根据上述审计署公报,针对招投标、建设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交通部修订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法律缺陷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2000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七年多的时间,越来越多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完成采购。但对于招标投标市场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并不避讳。国家发改委主任马凯曾在纪念《招标投标法》实施五周年纪念座谈会上说,政出多门,法制不统一;地方和部门违法设置投标许可;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督;少数领导干部强行指定,还有部门直接介入具体招投标,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已经讨论了六七轮,听取了多方意见和建议,预计能够在年内出台。”招投标法起草组专家,国信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朱建元博士说。目前的《招标投标法》没有规定招标采购中的回避制度,没有禁止采购人和关联人员必须回避。许多采购人通过设立项目公司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将重大的采购项目交给自己的公司进行施工、勘察、设计等活动。谷辽海说,在公开招标时,交通部门往往既是采购人又是执法监督的主体,其中没有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来监督招标投标的采购程序。审计署的这个公报说,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董事长的授意,违规使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中标,然后又以“施工量大”为由,要求该公司将其中三分之一的工程分给蚌埠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这一要求得到满足后,才与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签订价款为7402万元的合同。三家公司均为交通部门下属企业。与此同时,《招标投标法》对招标采购程序结束后,采购项目的最终归属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均没有相应的约束和限制条款。缺乏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后续监督,致使许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转包和分包现象严重,甚至处于失控状态。审计署查出:由于4次转包,投资2813万元的重庆市长寿至万州高速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在中间环节被抽取了70%的建设资金,用于建设的资金只有区区30%。抽查边坡绿化工程中的24个项目发现,设计规定的安装锚杆均未实施。操纵空间“现在的评标办法减少了客观因素的比重,加大了主观因素的比重,这也是招投标市场案件频出的原因之一。”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表示。目前国内多数省市采用综合评分法。按照综合评分法,价格因素比重很小,主要考虑施工设计、技术含量、质量等。这种评标主观成分很大,给人为操纵带来了余地,被称为是拍脑门决定的评标。事实上,国家发改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给出了两种评标方法。第一种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方法,这个方法主要是比价格,价低者评分高。“评标委员会专家不具有独立性,使得评标过程掺杂了太多人情、指令等主观因素的影响。”何红锋说。从事高速公路设计和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企业少,专家也比较集中,或多或少都跟交通部门有一定的关系。很多评标过程被招标人或者招标单位上面的机构负责人左右、操纵。这种受主观影响的招投标,一度使抽签这种方式替代了招投标。在招投标人看来,耗时耗力耗财的招标投标没有意义。据记者了解,深圳曾大范围出现抽签决定中标人的现象,如今有些地方仍在沿用抽签方法。如果招投标法发挥不了作用,抽签反倒被招投标双方所接受。“地方政府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争夺招标管理权,关于招标的行政法规满天飞,使得招投标法执行增加了更多难度。”安徽省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钱忠宝说。“招标投标法给了地方很多权力。”何红锋对记者说。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如施工单项合同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同时规定,地方可根据本地情况扩大这个范围。有些地方把这个标准设定在了50万以上,100万的施工项目常常为此不知所措。两部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实施以来,为了规范市场,下发了一系列行政文件。但对于招投标市场比较普遍的违规违法现象,只出台意见显然不足以约束、规范。2006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中,国家发改委官员多次强调:争取在今年出台。新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做了补充和细化规定。如评标专家责任强化,将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确定合理的强制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招标人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表现形式和认定标准等等。但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很多人持悲观态度。据悉,财政部草拟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递交国务院待批准。谷辽海认为,《政府采购协定》谈判即将到来之际,两个实施条例的出台无疑强化了中国两部采购法并存的事实,给中国的谈判增加难度。《政府采购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复边协定(只对签字国生效的协定)之一。协定的目的是将政府采购纳入国际贸易自由化规则的支配之下,让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服务及其供应商在相同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中国已经承诺,将于2007年12月底以前,启动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据悉,欧美谈判代表曾通过不同渠道表达了对中国存在两部采购法的不解。安徽国际招标公司钱忠宝认为,实施条例的出台并不能解决招标投标法或者国内采购市场存在的各种问题,他认为两法应统一为《采购法》,而不是《政府采购法》。何红锋说,目前无法出台实施细则的情况下,只能通过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监督力度、惩罚力度来改善招投标市场秩序。[][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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