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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辉主席助理在2007年保险中介系统监管会议上的讲话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2日 09:09 保监会网站

  服务保险业和经济社会 推进保险中介又好又快发展

  ———文辉主席助理在2007年保险中介系统监管会议上的讲话

  (2007年3月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总结2006年保险中介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07年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促进保险中介行业更好地服务保险业发展,更好地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供大家讨论。

  一、正确认识和把握当前保险中介市场形势

  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发展良好,保险产品销售主力军的地位基本确立,但总体水平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中,专业中介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有所提高,经营效益明显改善;保险营销队伍得到稳定和加强;银邮代理业务发展较快。

  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110家,保险营销员155.8万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14.1万家。全年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4477.51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79.37%。综观2006年保险中介市场,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初步建立,有竞争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已经拥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563家,保险经纪机构303家,保险公估机构244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总数首次突破2000家,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较为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初步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和退出数量基本保持在合理范围之内。

  (二)保险中介业务持续快速增长,专业中介经营状况明显好转

  2006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约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五分之四,同比增长24.48%,比全国总保费增速高10个百分点,保险中介已经成为了保险产品销售的主力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经营效益明显提高,保险专业中介首次实现全行业盈利,实现利润9936万元。

  (三)保险中介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水平有所提高

  经过几年的实践,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主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部分专业中介机构已经参与了“

南水北调”、“秦山核电”等国家重点工程的风险管理以及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新产品的开发工作。同时,中介机构注重专业化发展,开始赢得市场的认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之间的合作关系更为融洽。如实施产品分销和查勘理赔两头在外的“天平模式”、依托经纪人销售投连产品的“瑞泰模式”、培养“经代”渠道开展业务的“中英模式”等新型模式相继涌现。

  (四)保险中介队伍素质有所提高,营销队伍整体趋于稳定

  随着保险中介机构综合实力的增强,保险中介行业“人才洼地”效应初步显现,保险中介行业的队伍素质有所提高。同时,随着保险公司对营销渠道的重视,加大了对保险营销员的投入,全国保险营销员总人数创下新高,截至2006年12月底,首次超过155万人。本年度,寿险营销队伍的人均产能、人均佣金收入分别为16.2万元和1.79万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10%和13.5%,寿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较以往年度有所改善。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当前中介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保险中介与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与保险业发展的需求、与人民群众对保险服务的需要仍不相适应。代理机构的诚信、经纪机构的专业、公估机构的公正、人才队伍建设等都是需要我们长期关注的问题。二是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没有很好地落实。

  二、2006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

  2006年,在保监会党委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中介监管系统全体干部坚持从基础性工作入手,推进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的建设;坚持用市场化的手段,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创新,服务保险主业,服务经济社会大局;坚持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出发,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加强中介监管制度建设,中介监管制度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颁布《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于2006年6月正式颁布。该《规定》的出台,弥补了我国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缺失,有利于规范保险营销服务行为,有利于市场对营销制度重新建立信心。二是修订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初步完成了《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修改的起草工作。三是修订和出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发布《关于下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及开展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于从2006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和辽宁两地进行试点。

  (二)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加大营销员持证监管力度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全国推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从总体情况看,授予制在稳定农村保险营销队伍,促进农村保险市场服务方面取得了积极效果。2006年以来,保监会进一步加大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的监管力度,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率已达95.43%,比上年同期增长18.09个百分点,并实现连续27个月持续增长。

  (三)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扎实开展保险中介专项现场检查

  自2006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了保险中介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检查的特点:一是检查机构面比较广,二是处罚力度比较大,三是监管配套措施到位。通过此次专项检查,在行业内部探索了异地交叉、管查分离的监管模式,保险中介监管力度得到加强,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四)严把准入关,认真做好专业中介行政审批工作

  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严把保险中介市场准入关。2006年,共批设保险专业中介机构353家。同时,对4家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设立的专业中介机构不予许可,对事后发现的16家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设立专业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予以撤销。

  (五)服务保险业和经济社会两个大局,鼓励和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展

  一是密切关注和认真总结专业中介机构在促进和谐社会、解决“三农”问题等方面的典型经验,鼓励和促进保险中介发展。二是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参与保险产品创新。三是指导保监局加强对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法制培训。

  (六)积极推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化建设

  2006年3月初,保监会启动了“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目前该系统已进入开发阶段,预计2007年7月以前可在全国推广实施。此外,于去年下半年启动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稽核系统”业务需求书的编写工作。

  (七)组织编写《中国风险管理报告》和《2005年保险中介发展报告》

  为服务经济建设发展大局,组织编写了《中国风险管理报告》,受到社会的好评。同时,还组织编写了《中国保险中介发展报告(2005)》,为中介行业发展提供基础数据和政策导向。

  三、认真做好2007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

  按照全保会和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7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坚持服务保险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积极推进保险中介在保险产业链中作用的发挥,促进保险中介又好又快地发展,为做大做强保险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一)进一步夯实中介监管的基础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中介制度建设。力争2007年上半年出台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下半年正式发布修订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二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信息系统”的研发工作,开发“保险专业中介审批管理系统”,组织推动“保险专业中介稽核系统”的建设,力争年内初步建立起完整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希望各保监局认真做好系统上线和规章实施的准备工作,各地要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保监会各项保险中介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诚信建设,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

  一是研究探索农村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的长效机制。二是全面实现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在全国普遍推行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坚决打击欺诈、误导等破坏市场信心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统一部署,试点和推广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分级分类考试制度。五是加大保险营销员和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力度,探索建立继续教育教材、教学机构及师资的资格认证标准。六是树立典型,各保监局要在辖区内积极组织开展保险营销员表彰活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形象。七是发挥党、团、工会组织在保险营销队伍建设中的作用。八是保障保险营销员的权益。

  (三)创造良好环境,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创新发展

  一是引导保险公司加快基层分支机构经营转型,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保险产业链中的作用。鼓励新设立的保险公司直接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展业、服务和理赔。二是推动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加强合作,引导、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保险中介渠道和业务的管理,支持保险公司建立自己的专属代理公司和相关经代渠道。三是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全国性销售和服务网络。支持保险中介机构探索建立保险中介集团,支持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四是促进服务创新。建立保险中介市场化的价格机制,引导保险中介逐步建立相关服务标准,促进中介服务优质优价。五是扩大保险中介市场特别是保险代理市场和保险公估市场的对外开放,提高我国保险代理和保险公估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一是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保险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销售误导、虚假批退、制作假保单或伪造保险合同、公估不公等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投诉和违规案件,要重点查办,从快、从重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着力查处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利用行政权力或行业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包括利用特权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手续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打击保险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协助制作假赔案、骗赔、非法挪用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以虚假业务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出市场。二是充分利用信访投诉、非现场监管、行业协会所反映的线索,对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排查,将投诉较多、保险业内反映较差、内部管理混乱的公司作为重点关注和检查对象。要与产、寿险等业务检查加强联动,相互通报案件线索,对共同作案的要并案处理。三是严格许可证管理,严肃查处非法保险中介机构无证经营保险中介业务,强化保险公司对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兼业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四是加强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保险中介统一发票制度,形成协同监管效力。

  (五)规范行政审批,完善审批流程

  一是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许可实施规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审批时限处理许可事项,不能行政不作为,更不能行政乱作为,各派出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地区性的行政许可条件和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政策相抵触的“土政策”。二是严格执行保监会和保监局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监会要加强宏观政策的研究和法律法规的完善,加强对保监局行政执法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保证各地行政执法尺度的准确和统一;保监局具体负责市场行为的监管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三是严把准入关,各派出机构要认真做好中介机构申请材料的审查和现场验收工作,对于发现弄虚作假、故意隐瞒的要严肃处理。对于未尽审查责任,致使市场普遍出现弄虚作假,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许可证管理,规范兼业代理市场行为

  一是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深化对兼业代理的监管。给予内控健全、管理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更多的自主经营空间,鼓励其加快发展,在市场上形成较为鲜明的政策导向效应。二是努力探索银行、邮政与保险公司之间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实现兼业代理功能和效率的最大发挥。

  (七)服务和谐社会,搭建全社会风险管理平台

  进一步发挥保险中介优势,整合保险业及社会力量,搭建全社会风险管理平台,继续做好《中国风险管理报告》研究编制工作,推动风险管理研究的制度化。

  (八)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辅助机构的作用

  一是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市成立专业中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行业协会着手建立中介行业服务标准。二是支持保险行业协会设立保险营销员管理委员会,加强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服务和管理。三是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形成对营销员、中介机构的社会评价体系、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评价体系和相关的民调系统。四是进一步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和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同志们,保险业已经进入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矛盾突发期,我们担负着引领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双重重任。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要在会党委的坚强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和监管会议精神,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扎实工作,为我国保险中介市场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做大做强中国保险业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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