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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证券再次“卖身”抵债了结上海医药子公司5000万元委托理财“旧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09:05 上海青年报

  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海医药(600849)控股子公司上海华氏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17日和3月19日与老银河证券签约,拟以受让新银河证券股份的方式,解决2004年与老银河证券张杨路营业部之间一笔5000万元委托理财资金的清偿问题。这几乎是当初川化股份(000155)委托理财解决方案的翻版。

  本报记者薄继东

  银河

证券出让自身股份

  上海医药(600849)昨日披露,根据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老银河证券)重组方案,新成立的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将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银河证券),并计划公开发行上市。华氏资产与老银河证券协商同意,以5元转1股作为对价,老银河证券通过向华氏资产转让新银河证券1000万股权益股份的方式,偿还华氏资产5000万元的委托

理财资金。权益股份包括收益权、处置权。

  新银河证券上市后,华氏资产可委托老银河证券并在转让价格达成一致后将全部权益股份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如转让价格低于5元/股,华氏资产有权要求老银河证券支付实际转让价与5元/股之间的差额;如转让价格高于5元/股,高于5元/股的转让收益部分双方各得50%。

  为保障新银河证券顺利上市,未经老银河证券书面同意,华氏资产不得在新银河证券上市前,以任何形式将其获得的新银河证券权益股份转让给协议外的第三方。除了因老银河证券重组需要,老银河证券有权在协议签订后的六个月内将新银河证券的权益股份转让给国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之外,老银河证券要求回购新银河证券的权益股份必须得到华氏资产的同意。

  签约方居然没有股权

  与川化股份的问题相同,记者注意到,银河证券出面签约的实际上是不拥有新银河证券股权的老银河证券,而非新银河证券的主发起人银河控股。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银河证券的“卖身”契约只是一纸空文,不具法律效力。另外,有分析师指出,合同中“高于5元/股的转让收益部分双方各得50%”一条,有

霸王条款的嫌疑。“通常情况下,新股上市价会远大于IPO价格。银河证券拿一半收益回去,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对此,昨日上海医药的有关高层在接受记者采访说,公司请了诸多律师,和银河证券谈判了有八九个月,最后只得到了这样一个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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