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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3C认证不得生产销售(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9日 08:52 天津日报
据了解,自2005年12月1日起,国家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机动车灯具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志、汽车制动软管、机动车后视镜、机动车喇叭、汽车油箱、门锁、内饰材料、坐椅及头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c)管理,上述产品凡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据市质监局介绍,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管和资质审批职能已由公安部门划转质监部门。今年质监部门除将重点在生产、流通、维修领域查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违法行为,以及伪造冒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外,还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质行政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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