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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企业负担监管立规矩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6日 02:58 中华工商时报
随着《辽宁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正式出台,辽宁企业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说“不”将更加有底气。日前,记者从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获悉,《规定》经辽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开始正式施行。 《规定》针对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措施: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达标、升级等,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用企事业单位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政府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禁止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 记者了解到,今后要求企业承担不应由企业开支的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娱乐费、医疗费等费用;强求企业提供办案经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资助;强制企业刊登广告等行为都属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规定》还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和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据悉,辽宁省在加强企业负担监督管理的同时,今年将重点对垄断行业经营收费标准和垄断部门执收执罚行政行为进行专项治理,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取消针对非公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26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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