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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应细化停电告知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4日 07: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笔者3月9日从国家电监会获悉,《居民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从9日起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合同规定: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的居民损失,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直以来,各地供电部门与用户之间都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只有供电部门单方制订的合同,结果造成供电部门与用户之间责权利不对等,因而统一的居民供用电合同的颁布与使用,将有利于维护用电居民的利益,尤其是电压不稳、突然断电等造成居民损失的,供电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结束了居民只交电费不能索赔的历史,有利于对供电部门行为形成一定的制约,对于维护用电居民的权利有益。

  但是需看到的是,《居民供用电合同》中的一些规定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比如,该合同第九条规定,供电人未保证供电质量或未事先通知用电人而中断供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用电人遭受的损失显然不好评估,尤其是其中的间接损失不好推断,因而用电人遭受的损失实际很难得到合理的赔偿。比如笔者作为一名撰稿人,在家中创作时,有时稿件尚未写完却突然遭遇停电,结果造成存在电脑上的文稿瞬间消逝,像这样一种损失就很难用具体的金额予以量化,所以即便属于供电部门未通知而停电的情形,依然难以弥补自身所遭受的损失。

  尽管《居民供用电合同》规定供电部门停电前须发布通知,但是大多数地方的供电部门都习惯于通过本地电视频道发布停电公告,可是用户不可能24小时坐在某一频道前,因而容易错过关于所属地段停电的通知,也难以通过供电部门的公告提前为停电做好准备,这样一来供电部门的停电公告也就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居民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也就有可能会流于形式,而不能实现使用电人得以规避损失的原有初衷。

  相比之下,手机短信比电视公告方式效果要好得多,因为现在大多数居民都有手机,尤其是手机短信能够随时到达用户,其内容一般都能及时为用户所知晓,因而更能起到将停电讯息有效告知用户的作用。所以,在现在通信事业发达情形下,供电单位不应仅限于使用电视公告等传统方式通知停电,而应当通过包括群发短信在内的多种途径对停电讯息进行有效传播。

  尽管《居民供用电合同》规定因突然停电造成损失的用户可以索赔,但是这样规定的根本目的还在于尽量避免用户因为未经告知的停电遭受损失,或减小其可能受到的损失程度,何况有些损失一旦造成或许就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居民供用电合同》不能止于规定供电单位须提前通知停电,还应强化停电通知的告知质量,以尽量实现停电通知能及时为多数居民所知晓。正因为如此,作为一名用电居民,在《居民供用电合同》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建议该《合同》能在通知停电讯息环节作出更为详细而有效的规定,比如将手机短信等通知方式明确而具体地规定进去,我想这也是许多用电居民都可能有的期待,也是人们权利意识不断觉醒所必然提出的要求。《中国质量报》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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