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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言的代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21:43 中国经营报

  人人喜爱明星,因此企业也爱用明星代言,但如何珠联璧合产生相乘效果,是艺术,也是科学。

  “一个企业在世界范围提高品牌认知度,每提高1%需要2000万美元的广告费”,这是整合营销创始人唐舒尔茨的一句总结,如果我们找一位已有世界高知名度的明星代言商品,借助其高知名度提高知名度1%以上,而不用花2000万美元,是否更划算?这是所有企业主的如意算盘,但形象代言只是高知名度这么简单吗?

  从传播的角度而言,明星效应在广告中举足轻重的分量是毋庸置疑的。在商品差异小,品牌缺乏个性时,适当运用明星,可以迅速将受众对明星的注意力与对其气质的认同,转化为品牌知名度,品牌个性和品牌差异,甚至拉动销售。金城武曾代言一款手机,剧情提到要碗拉面,结果粉丝们到店头指明要金城武的“拉面机”,手机型号就不重要了。明星也是制造品牌差异的有效策略之一,力士香皂即是长期使用国际巨星代言的成功典范。

  虽然用明星代言有许多优点,但品牌与明星毕竟是桥归桥,路归路,且明星代言代价高,风险也高,如何选择与运用明星代言人显得格外重要:

  1.清晰定位自己的目标对象群

  明星的粉丝们和品牌及商品诉求的目标对象群不一定对等,只考虑名气,不考虑两边对象群是否一致,将造成品牌形象的混淆,甚至冲突。

  2.由目标对象群的角度,做明星与品牌两方面形象认知的对比

  传立媒体公司有一套M-Pulse调研系统,基本概念是6组对应(如A1理性,A2感性)的形容词,用雷达图(如下图)的方式,找出特定名人较其他名人突出的特质,再以同样条件,找出品牌的强弱,比对两边是否匹配,是否互补,而非干扰。

  3.选定代言明星后,需充分运用其特质

  国内经常看到找明星当代言人,就只是让明星傻傻地拿着产品,甚至连产品都没有拿,只是把明星和产品贴在一起。这当然还是可以吸引些眼球,但对丰富品牌的内涵是没有贡献的。如能挖掘明星人性动人的一面与品牌个性连结,当可以大大提升传播的可看性、话题性及双方内涵的关联性和丰富性。同时也可以避免大明星代言太多品牌,只记得明星不记得品牌的缺点。

  4.明星代言人对品牌需认同

  当然明星拿酬劳代言,但最忌讳明星本人并不使用该品牌,甚至并不认同该品牌,,如果消费大众看到代言明星言行不一,会有强烈的被骗感觉。失去大众的信赖,是对代言双方最大的伤害。如谢霆锋曾作为

可口可乐的代言人,但却在车内向记者泼百事可乐而引起轩然大波,即为一例。

  5.明星代言如同对大众的一种承诺

  代言有如背书,明星本人或其策划人,对所代言的产品需有充分的了解,否则质量发生问题,造成消费者损失,明星和代言的企业都负有不实承诺的法律和道德责任。台湾歌星高凌风曾因代言的咖啡含壮阳药,和活力菌株夸大疗效,两次被有关单位取缔。鉴于不实代言问题多,台湾地区卫生单位、公平交易会和消费者保护协会共同研拟了代言人规范,规定代言人必须为代言产品负连带责任,罚款部分最低款项是200万台币,上限可能为代言酬劳的3倍。

  当然有时明星会因人情关系代言自己并不熟悉的商品,结果自己也变成受害人,但代言就是背书和承诺,明星及策划人不可不慎。

  明星代言一刀两刃,有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美誉度和销售的优点,但也有明星人气、声誉,乃至身家等各种不可控因素的风险,如经过审慎选择,即应充分挖掘其人格特质,人生历练的故事等与品牌做深度的结合,而不要明星、品牌摆两边,利字摆中间。

  (作者为ContentplusInternationalCEO,dianhuoqiu@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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