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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7:03 国家发改委网站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 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意见》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为什么要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 答:我国电力工业由于火电机组比重高,消耗的煤炭和排放的二氧化硫均占全国总量的一半以上。同时,火电机组平均每千瓦时供电煤耗较国际先进水平高60克左右,节能减排潜力较大。在火电机组中,能耗高、污染重的小火电机组比重较高,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占火电装机容量的近30%,这是造成我国电力工业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与国际先进水平差距较大的重要原因。小火电机组若全部由大机组替代,每年可节约标准煤9000万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180万吨,按照2005年的数据计算,将使全国电力工业煤炭消耗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和13.5%。因此,要抓住当前电力工业快速发展、电力供需矛盾缓解的有利时机,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推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 问:如何界定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范围? 答:《意见》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为主要依据,结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提出了小火电机组的关停范围,主要包括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火电机组、单机10万千瓦及以下且运行满20年的常规火电机组,以及其他未达到节能环保标准、供电煤耗明显偏高和运行已达设计年限的火电机组。同时明确,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也要关停;非供热期供电煤耗明显偏高的热电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停止运行或限制发电。对一些关停后可能影响当地供热或供电安全的机组,经评估情况属实的,可暂缓关停。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上大压小”政策? 答:“上大压小”就是实行“上大机组”与“关压小机组”挂钩,在建设大机组的同时,相应关停一部分小机组。国家鼓励各地区、各企业关停小火电机组,集中建设大机组;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或收购小火电机组,将其关停后“上大”,并妥善解决机组关停后的职工安置等问题。 “十一五”期间,在新建电源项目和建设规模的规划安排上,国家将对关停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和企业优先给予支持。替代关停容量较多并妥善安置关停机组职工的电源项目,优先纳入国家电源项目建设规划;达到规定替代比例的单机3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项目、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项目,直接纳入规划,优先安排建设。“上大压小”项目实施中,坚持先明确“压小”再“上大”。拟关停机组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省级电网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关停协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问:如何理解《意见》提出的改进发电调度方式? 答:长期以来,我国发电调度以电厂或发电机组为单位,对各类机组大致平均分配发电量指标,导致大小火电机组不论能耗高低,都享有基本相同的发电小时数。对此,《意见》提出,要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实行节能环保调度,按照各发电机组的能耗水平排序,节能者优先发电;推行发电机组统一调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关停小火电机组创造条件。 去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改进发电调度方式的调研,起草了《节能发电调度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将选择部分电网进行试点,逐步在全国推广。在全面实行节能发电调度之前,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将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即要求各地区在安排年度发电量计划时,逐渐减少小火电机组的发电小时数。 问:《意见》是如何运用经济手段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的? 答:《意见》提出的经济性政策主要有六项:一是加强小火电机组的上网电价管理,要求各地改革电价和趸售体制,尽快将所有燃煤(油)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降到不高于本地区标杆上网电价,并逐步实现同网同价。二是将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公平对待”,对其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规定的基金和附加费,并按规定收取备用容量费。三是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加强环保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管理,提高发电企业的环保违法成本。四是实行发电量计划补偿政策,机组关停后在一定期限内可继续享受发电量计划指标,并可通过转让电量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关停早的机组,获得的电量补偿和享受期限可更多、更长一些。五是开展排污、取水许可指标交易。按期关停的机组可转让污染物排放指标、取水许可指标,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六是关停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或趸售电网在用电价格方面可享受一定优惠。 其中,前三条政策是为所有机组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允许有例外;后三条是激励性政策,目的在于鼓励企业和地方关停小火电机组,帮助企业和地方处理关停善后事宜。 问:《意见》在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方面有何考虑? 答:《意见》对小火电机组的退出保障机制,给予了充分考虑:一是提出电量计划补偿、排污和取水指标交易、用电价格优惠等经济性政策,对关停机组适当给予补偿;二是明确了关停机组涉及的职工安置、土地开发等善后事宜处理原则;三是允许投产时间较短、机组状况良好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小火电机组,改造为生物质能发电或热电联产机组;四是对供热机组实行“先建设后关停”或“先改造后关停”,即在大中型热电联产机组建成投产或现役大中型机组改造完成之后,再对供热小机组实施关停;五是要求各地做好关停机组的电力接续工作,制定周密的电力供应预案,加快配套电网建设,切实保障关停机组企业或地区的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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