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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2006年重大价格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14:3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1日电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 2006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围绕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在实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稳定农资价格、规范教育收费、整顿药品价格秩序、规范律师服务收费,促进就业再就业、清理整顿涉及出租车收费、规范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实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

  2006年3月26日,国务院实施了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调节利益分配为中心的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在坚持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前提下,建立既反映国际市场

石油价格变化,又考虑国内市场供求、生产成本和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建立了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的价格联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贴,以及石油企业涨价收入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和思路,2006年国家两次调整了国内成品油价格,汽、柴油出厂价格每吨累计上调了800元和700元。

  实施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对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保证国内市场供应,合理引导石油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更为关键的是,石油综合配套调价方案改变了以往“就价格论价格”的做法,而是强调了改革的综合性、配套性和整体性。

  二、着力推进城乡用电同价

  为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几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电价政策,共减轻农民负担约500亿元。

  首先,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用电同价。1998年以来,国家实施了“两改一同价”工程,在改革农电管理体制、改造农村电网的基础上,实现城乡用电同价。至2003年底,全国完成农网改造的地区,基本上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同价后,农村居民用电价格降低至每千瓦时0.5元左右,比“两改”前平均降低约0.23元,结束了几十年来农民用电价格一直高于城市居民的历史。按2003年当年农村用电量匡算,每年可减轻农民电费负担约420亿元。

  其次,大力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2005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大了推进城乡工商业用电同价的力度,要求各地尽快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截至目前,北京、天津、上海、浙江、江苏等19个省市已基本实现城乡工商业各类用电同价,约占农村非居民生活电量的70%。内蒙古、江西、甘肃、新疆、贵州、山东等6个省(区)的部分地区实现了城乡各类用电同价。每年可进一步减轻农村、农业电费负担约60亿元。

  第三,降低农村养殖业用电电价。历史上,农业生产电价中养殖业和种植经济作物的用电执行非普工业电价,电价水平比农业生产电价每千瓦时高0.2—0.3元。为了支持农村经济发展,2004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文件将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用电改为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价0.25元左右,每年可减轻农民负担约13亿元。

  第四,降低中小学教学用电电价。2006年6月,将农村中小学教学用电由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改为执行居民照明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0.15元,每年可减轻农村电费负担约10亿元。

  三、稳定化肥等农资价格

  去年以来,国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有关促进化肥生产流通、稳定化肥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一是扶持生产。抓好化肥生产用煤、电、油和天然气等原燃料的供应,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实行优惠价格,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二是促进流通。增加化肥用煤和化肥产品的铁路运输计划,对化肥铁路运输实行优惠运价,并免收铁路建设基金。三是加强储备。采取财政贴息的办法,建立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逐步扩大淡储规模,并对承储企业收储淡季商业储备化肥给予信贷支持。四是控制出口。对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主要化肥品种暂停出口退税,对尿素出口征收季节性暂定关税。五是加强监管。对尿素等化肥出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最高限价,对批发和零售环节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对无烟块煤价格实行干预措施,控制化肥生产用煤价格过度上涨,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化肥价格违法行为。六是建立种粮农民的农资增支综合直补制度。2006年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增支实行综合直补125亿元。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还出台了许多稳定化肥、种子、农药、农膜、农用柴油等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上述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生产和流通企业化肥库存量一直保持较高水平,市场货源供应充裕,基本没有出现“买肥难”现象。2006年化肥价格比2005年水平略有降低。

  四、全面规范教育收费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国家发改委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全面规范教育收费,坚决治理乱收费,努力减轻群众教育负担。

  ——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行为。200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减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房收费。配合国家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政策的实施,为避免“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发生,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2006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收费项目,农村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后,学校除可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外,取消其他各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新闻出版总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2006年秋季全国中小学教材价格平均降低11%,降价总额近12亿元,平均减轻每个学生秋季学期教材负担约6元,减轻每个学生全学年教材负担近10元。

  ——加强教育收费监督检查。国家发改委在全国重点组织了多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先后曝光了8起教育乱收费典型案件,督促有关地方纠正和撤消与国家规定不符的教育收费政策,将违规收费资金返还给学生,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整顿药品价格秩序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医药价格政策,整顿药品价格秩序。

  ——调整政府定价药品价格。为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在组织开展全面成本和价格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召开20余次专家评审会议,陆续降低了抗肿瘤、抗生素、心脑血管等20多种类近900多种药品零售价格,平均降价20%,最大降幅达到80%。按降价前市场销售量计算,全年降价金额约200多亿元。同时,为保证廉价药品生产和使用,适当提高部分临床疗效确切、价格低廉的药品价格。

  ——限制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在全面调整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限价水平的同时,将县及县以上医院销售药品的加价率严格控制在15%以内,改变了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过程中出现的加价率偏高的局面,促使医疗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逐步改变“以药养医”的补偿机制。预计降低医院销售药品加成率后,将使患者受益上百亿元。

  ——推动社区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为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鼓励患者到社区看病,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鼓励各地积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零差率的试点工作。目前,北京、湖北等地已开始陆续实施,并通过政府采购等方法,较大幅度降低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零售价格,取得了较好社会效果,受到群众的普遍欢迎。

  ——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全年共查处各类医药价格违法案件1.4万件,涉及违法金额3.3亿元,已实施经济制裁2亿元。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了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8起医药价格违法典型案例,震慑了医药价格违法行为。

  六、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

  2006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对现行涉及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费用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落实国家已公布取消的收费(基金)项目,减免收费(基金),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禁止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强化监督机制。

  经过近一年的清理整顿,目前已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国大部分省出台了出租车收费减免政策。主要包括:有的免收了向出租车司机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价格调节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的取消了机动车排污费、违章公告费、客运从业人员学习费等不合理收费;有的降低了公路养路费、计价器检定费、安全技术检验费等收费标准等,这些措施都减轻了出租汽车企业和司机的负担。

  七、实施促进就业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

  2006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文规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同时,国家还规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免予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

  八、出台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于2006年4月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对原有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做了诸多修改和完善,突出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特点。《办法》强调,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要严格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对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可以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办法》严格规范了律师服务收费程序和收费行为,明确了风险代理收费的适用范围和最高收费比例,完善了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解决机制和对律师收费的监督检查机制。《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九、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

  针对近年来部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上涨过快,提价幅度过高的问题,为规范门票价格管理工作,抑制门票价格过快上涨,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规定,指导各地方对门票价格进行严格规范。

  2005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游览参观点对宗教人士实行门票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宗教人士进入游览参观点前往宗教活动场所免收门票。2006年2月,下发了《关于做好红色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提高认识,落实红色旅游景点各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在重大历史事件、历史人物纪念日和重要节庆日等免费向社会开放。2007年1月,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对门票价格提出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明确提出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游览参观点,要从低制定门票价格或免费。二是要求同一门票价格的调整频率不得少于3年,并限定门票价格每次最高提价幅度。三是对一些地区门票价格过高、社会反映强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干预或建议地方政府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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