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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歉不等于行政问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1日 01:44 中华工商时报

  工作出了问题,责其公开向市民道歉。应当说,这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变化,是一个可喜的进步。但笔者以为,有必要提醒的是“道歉”不等于“问责”,必须强化的行政问责制度,防止“道歉”成为某些公职人员逃避责任的幌子。

  道歉属于道德的范畴,作为政府部门官员,做了错事主动道歉,不仅是一种道德责任,也是人类自省、自责的一种本能。过去,官员犯错误之所以道歉稀疏,一个原因是一些人“官本位”思想在作怪,认为向老百姓道歉,有损当官的面子;另外就是缺乏行政问责机制,没有对官员形成主动错的压力。现在《公务员法》已经颁布实施,规范官员行为的各种法律法规健全,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机制也已基本形成,可以说,即使政府没有“道歉”的要求,一些有负当地老百姓的官员为了求得社会谅解,也完全有可能做出向市民“道歉”的表示。

  而官员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则属于法律的范畴。因此,必须厘清“道德问责”与“行政问责”的区别,“道歉”既非法定的纪律处分,又非经济处罚,官员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失误和过错时,无论“道歉”与否,都不能放弃对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追究。否则,不仅起不到教育当事官员的作用,同时也是对其他官员的不公,使“道歉”失去原本的意义,成为某些公职人员逃避责任的幌子。(21G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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