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管造林” 当心陷阱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0日 08:44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张立平 实习生安萍)随着一年一度植树节的来临,某些托管造林公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假造林、真圈钱的情况又在本市一些住宅小区、消费场所出现。近年来,对于这种被宣传为“零风险、高回报”的造林方式,林业部门虽多次强调高额回报背后存在投资“陷阱”,但仍有投资者听信不实宣传上当受骗。针对这一现象,林业部门日前再次提醒各界公众:政府对“托管造林”不赞同、不支持,个人投资“托管造林”需认清风险,一定谨慎而为。

  所谓托管造林,是指造林公司承包、收购某地已有林地或新造林地,再将林地以单位面积出售给投资者,同时林木权属也流转给投资者,投资者再委托造林公司进行管护经营,到一定年限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利益分配。眼下正值春季造林的黄金季节,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活动正在全市展开。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也加大宣传力度,据初步了解,目前在本市进行招商的托管造林公司近10家,他们大多宣称,只需投资者交纳几千元资金,6至8年林木采伐上市后,就可以得到高达20%至30%的回报。记者发现,这些公司大多隐讳林业投资风险,片面夸大高收益水平,采取城市集资、异地造林,投资者与林地“两头不见面”,对限额采伐制度的规定和各种经营成本避而不谈。

  对于百姓最关注的托管造林的林权证问题,林业部门解释: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不等于投资收益的保险证。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国家《森林法》明确指出,林权证并不代表采伐证,采伐林木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林权证也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合作托管造林投资收益受到林木生长周期、地理、气候、森林火灾、病虫害、水热条件、施肥和经营管理水平以及市场行情、社会环境和不可预知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林业部门指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有效的管理,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开发活动,特别是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而不鼓励“托管造林”公司充当皮包公司角色,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稳定的隐患。在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市场发育还不发达,特别是个别企业组织和个人的社会诚信度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对“托管造林”不予提倡、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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