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获高票通过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16:5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默 北京报道

  2799票赞成、52票反对、37票弃权。3月16日上午,历经八次审议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闭幕会上高票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的问世,将为中国民法典的出台奠基,并最终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

  经历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中国,正走到“三千年之未有的大变局”转型期的关键时刻,干系“物之归属”和“恒产者恒心”的《物权法》,注定要经历大大讨论,而公开草案、全民开议的民主立法方式,八次审议以求凝集共识的审慎做法,刷新中国立法史纪录。

  立法机关的谨慎和精雕细琢还体现在,就在本次会议上草拟即将交付表决的最后时刻,还对草案进行了两次修改。

  第一次是在3月12日,经过对

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的逐条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草案做了60多处修改,涉及多个地方,主要包括:

  一是理顺了物权法和担保法的关系,虽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一般规则,但是早先制定的担保法已经有很多规定不合时宜,因此担保法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要以物权法为准。

  二是涉及集体所有权的规定中,为防止假借集体名义做出的决定侵犯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定了集体成员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撤销村民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三是在财产抵押方面,按照“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改变由法律确定可以设定抵押的财产范围的方式,而是规定,凡是法律没有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

  此外,改动的地方还有,对不动产的保护上增加了“请求恢复原状”的方式,对动产抵押的登记的管辖由“动产所在地”改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部门,等等。

  而在决定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最后时刻,立法机关又按照讨论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两处重大修改。

  一是对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范围,不再笼统地规定一切野生动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而是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才属于国家所有。

  另一处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时间,增加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

  法律出台后,更受关注的是法律的实施。

  有参与立法起草的权威专家认为,此次通过的《物权法》只是当前历史条件下人们形成的共识的产物,还有诸多争议颇大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采取了“留有余地、留待后决”的做法。

  比如涉及征收和征用当中对“公共利益”具体界定的问题,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付费的问题,对农地是否可以直接入市、宅基地是否可以流转的问题等等,这次出台的法律没有明确界定,还需要参照现有的其他法律。

  专家们认为,今后应当根据改革实践的进展和新的共识的达成,通过修改相关单行法或者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方式,逐步明确这些“余地空间”。

  《物权法》问世后,制定《侵权行为责任法》紧随其后,这样距离《民法典》的出台也将为时不远。2002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一部长达10万余字、1200多条的《民法典(草案)》(含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行为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9编)首次提交审议。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的两大基石之一。

  而《民法典》的出台则被认为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之一,这一目标被中共十六大上确认要在2010年完成。

  在众多法学家看来,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否定型,人们的利益冲突是否达到必须通过一部法律来解决,以及是否有足够的理论准备,是判断出台一部民事基本法律的时机是否成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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