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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取得两处以上收入如何自行申报?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9日 04:10 深圳特区报
李先生是一个体工商户,除经营A市B区的服装店外,还经营该市C区的另一家服装店。2006年,李先生共有以下几项收入: (1)B区服装店收入,全年营业收入120000元,与经营有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成本50000元、费用2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元,2006年度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200元。 (2)C区服装店收入,全年卖服装服饰收入180000元,购买这些服装服饰可在税前扣除的费用40000元、支付经营用房的房租和各种税费等支出(不含个人所得税)合计38000元,截至2006年底,共预缴个人所得税25000元。 那李先生该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呢?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当合并计算纳税。因此,年度终了,李先生应将两个服装店的收入合并计税,并办理汇算清缴。 1、税款的计算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B区服装店营业收入+C区服装店营业收入-B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C区服装店成本、费用及支出-1600×12 =(120000+180000)-[(50000+20000+5000)+(40000+38000)]-1600×12 =127800元>120000元。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127800×35%-6750=37980元 应补缴税额=应纳税额-B区服装店已纳税额-C区服装店已预缴税款 =37980-3200-25000=9780元所以,李先生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2、申报资料 申报时,李先生应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3、申报地点:B区服装店或C区服装店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按照《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申报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报方式: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也可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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