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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税走到十字路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15:10 金羊网-羊城晚报

  取消?保留?还是调整?三大观点大PK

  本报记者严丽梅

  在开征即将满7年零5个月时,利息税再一次面临命运的重大考验———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利息税遭到了政协委员、人大代表的一致“炮轰”,其声势之大,前所未有。

  其实,关于利息税的去留之争,从它开征的那天起,就一直没有断过。但是,这一次呼吁取消及暂停利息税的呼声占了绝对优势。同时还出现了调整利息税的各种具体建议。概括起来,目前对于利息税的争议,有三种观点:要求取消利息税;坚持利息税有其存在的理由;提出调整方案,包括调整利息税的征收对象等。

  据来自全国“两会”的消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司长孙瑞标,在参与全国政协小组讨论时透露:“国家确实正在考虑完善利息税征收尺度。”

  利息税,已处在十字路口进行一次艰难的选择。

  PK1、取消利息税

  回顾近年来要求取消利息税的种种呼声,包括在这次全国“两会”上,27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的有关取消利息税的提案,其依据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现实情况与开征利息税的初衷相悖。初衷是刺激内需,但事实是,开征利息税以来,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平均一年1万多亿元地增加,储蓄率从2001年的38.9%上升到2005年的47.9%,居民消费率却从1997年的47.5%下降到了2005年的38.2%。

  第二,由于近年物价指数上升,银行存款已成“负利率”,存款人实际上是“负所得”,对“负所得”征税,违背了所得税的征税原则。

  第三,不论贫富,税率“一刀切”,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储蓄是大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选择,这令利息税变成了穷人的税;对于富人来说,利息收点税并无所谓,而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这部分利息税对于他们是很重要的一笔钱。

  第四,国家财政已不“困难”。自开征利息税到去年末,国家财政收入增3.5倍,而去年459亿元的利息税仅占财政收入的1.17%,微不足道,取消利息税可行。

  

利息税走到十字路口

  PK2、保留利息税

  持这一观点的最突出代表,是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刘尚希曾针对上述四大依据指出,不能轻言取消利息税,主张取消的依据是不成立的。前天,刘尚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坚持自己的观点。刘尚希针对四大取消依据一一反驳:

  上述第一个理由与我们对税收功能的误解有直接关联。任何一个税种,首位功能是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功能只是派生的,后者不能凌驾于前者之上,否则就会形成一个极其扭曲的税制结构。

  再看第二个理由,以假设物价和利率都是适当的前提下考虑利息所得税的存废是不合逻辑的。“负利率”这种结果到底会产生什么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分析之后才能得出结论。另一方面,征税从来是针对“现价收入”,如果扣除物价影响再来征税,现行税制都要推倒重来。

  至于第三个理由,征收利息所得税恰恰有利于更大范围公平的实现。以利息所得税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负担这种微观视角看,任何税收都是对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自然是一种“负担”。至于说没有设计起征点,税率“一刀切”,有些不公平,从理论上说,这确实存在,但公平从来都是现有条件下的公平,综合累进征收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现阶段无法做到,做不到的公平那只是空谈。在大多数存款为少数人拥有的情况下,即便是税率“一刀切”、没有起征点,利息所得税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存款多的多缴税;存款少的少缴税,仍然符合公平纳税的原则。

  第四个理由完全是一个逻辑错误,利息所得税该不该存在,不决定于它取得了多少收入,而是看它自身有无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PK3、调整利息税

  与呼吁取消利息税“阵营”不同的是,在今年的“两会”上,有些委员拿出了更具体的方案,呼吁调整利息税。

  江西省政协委员许小欢呼吁,应实行储蓄利息税的税负公平原则和对弱势群体储户优惠的原则,对农民工予以免征储蓄利息税,或者参照“教育储蓄(免税)”的做法,开办“农民工储蓄(免税)”这一新的储蓄品种。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梁燕君委员提出利息税调整的具体内容:储蓄利息税与个人所得税合并纳税;凭退休金生活的老人和年收入1万元以下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免征利息税;开办农民工储蓄和养老储蓄,如同教育储蓄一样免征利息税等。

  合肥工业大学教授邓善熙委员建议改一改利息税征收“一刀切”:“利息税不分个人收入差别、不问地区发展差异,‘一刀切’按固定比例税率计征。结果,中低收入人群的相对税收负担反而比高收入者还重,这不符合调节收入分配、公平分配的原则。”

  

利息税走到十字路口

  背景资料:利息税的出台

  利息税,全称“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早在1950年,我国就曾颁布过《利息所得税条例》,规定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后因为当时我国人均收入低,征收利息税没有实质意义,1959年,国家停征了利息税。

  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又修订了《个人所得税法》,都再次把利息所得列为征税项目。但又因当时个人储蓄存款数额较小、物资供应又比较紧张,故再次对利息税作出免征规定。

  直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紧缩成为经济的主要特征。为此,人行从1996年5月1日起连续7次降低人民币存、贷款利率,但仍难以扭转储蓄存款余额增长的势头。为了调控经济、拉动内需、刺激消费,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恢复征收利息税,自1999年11月1日施行,税率为20%。 (严丽梅)

  记者手记:甭“看高”利息税

  利息税只是个人所得税分类征收的一个小税种,指望依靠利息税来实现社会公平,是不现实的。

  同样,开征利息税未能有效刺激消费,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能力低下有关,还与我国民间投资渠道缺乏有关。在这种背景下,指望通过开征利息税来刺激内需,显然对利息税寄予了不切实际的厚望。

  我们可以期望的是,利息税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应尽快纳入个人所得税整体改革中。

  已有专家提出,对利息税的改革可以采取渐进式的方案:第一步,规定一个人均收入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低收入群体或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特殊困难的群体,采取先征后退或免征利息税的方式;制定个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抵扣政策等。第二步,当我国信用制度比较发达、个人收入比较透明、税务机关可以比较方便统计个人所得、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主体税种情况下,将利息收入纳入个人总收入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现社会效率与公平的最优化。

  本报记者严丽梅

  (晓健/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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