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全国人大代表李华呼吁: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图文]全国人大代表李华呼吁:尽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

  用“轻声说重话”来形容李华代表再贴切不过。虽然话不多,虽然他是陕西团中惟一不穿西装的代表,可是,他讲的观点却掷地有声:“我国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通过立法保护更多名优特产品。”

  “有史以来,很多农业及其加工产品都是通过其原产地的地理名称而逐渐闻名于世的。”李华说。人们也知道,特别是对于农产品而言,原产地的气候、地质、土壤以及品种等自然因素和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技术、加工工艺等人为因素决定了产品的质量及其特征和风格。因此,在众多的消费者心目中,标志农产品产地的地理名称,即地理标志,同时也代表了该产品的质量和风格。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地理标志产品大都是民族精品、特品、名品、优品,具有高知名度、高质量、高附加值的显著特征。因此,在李华看来,地理标志及其保护是促进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有关贸易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中,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为:地理标志是鉴别原产于一成员国领土或该领土的一个地区或一地点的产品的标志,但标志产品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确定的特性应主要决定于其原产地。因此,地理标志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

  李华告诉记者,在我国,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分属两个部门管理。一是国家商标局在修改后的《商标法》中将地理标志纳入证明商标的范畴,另一个是国家质检总局将地理标志纳入原产地域产品范畴,2005年又将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修改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于地理标志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区别,TRIPS协议才对地理标志建立了与商标权不同的特殊保护原则。

  “与商标制度比较,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有很多优势:商标制度无法解决地理标志的产权归属问题,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特征的惟一性,而且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也无法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

  李华认为,我国现行《商标法》通过采用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地理标志是一项独立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和商标不同,它有着自己鲜明的特点。地理标志不仅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利,而且是一种永续权利;它不仅具有识别商品产地来源的功能,而且是一种质量标志。无论从产权制度、商标转让、管理制度、方法和国际惯例来看,还是对地理标志产品来说,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效果都好于商标制度。

  李华建议我国选择专门立法模式保护地理标志,在总结实施1999年国家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对地理标志实施全方位的保护,建立和完善与商标相区别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系统。也只有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的基础上,地理标志的受益者才能在使用地理标志的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实施共同保护战略,更有效地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中国质量报》)

作者: 本报记者 王惜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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