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范基金年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 03:25 中华工商时报

  财务监管报备表成年报新内容

  证监会近日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下发了相关通知,规范基金年报披露,其中,财务监管报备表成为基金年报内容,还明令要求基金公司不得将暂存于以公司名义开立的各类账户中的投资者赎回款、登记系统未确认的认购款等资金滋生的利息或利差计入公司收入。

  这份名为《关于2006年度证券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及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在证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同时,国泰基金等部分基金公司也率先披露了2006年年报。

  与以往不同的是,此次《通知》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深入理解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对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等,对销售、投资交易、会计核算、税收、信息披露等业务流程的合规性,予以重点关注。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在公司的重大事项方面加强证据收集,加大审计检查力度。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和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内控评价报告。此外,《通知》中称,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应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遇到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应及时向证监会反映;发现违法违规事项、潜在违规风险,如利益输送等重大问题,应及时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形式,向证监会及基金公司经营所在地证监局书面报告。

  证监会还规范了基金公司两项业务的财务处理。《通知》特别提出,暂存于以基金公司名义开立的直销账户、清算总账户、中登基金备付金账户、中登基金认购专户等账户中的赎回款、分红款、注册登记系统未确认的认购款、申购款等资金滋生的利息或利差,属于投资者。基金公司不得将上述利息或利差计入公司收入,更不得将上述利息或利差长期滞留于以上相关账户中。

  而对于基金公司采用后端收费模式的,向客户收取的后端认购、申购费应于收取时全额确认为收入;向代销机构支付的销售手续费应于支付时计入资产科目,在客户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间内按系统性的方法摊销,计入当期费用。因登记注册系统生成数据困难,无法在2006年度按上述规定实施系统性摊销方法的基金公司应于2007年7月1日前实施。(17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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