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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新资本协议明年起逐步推开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5日 02:28 中华工商时报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分两类接受监管至少提前半年提出申请

  中国银监会日前向各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发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并表示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发布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

  据了解,2004年6月,巴塞尔银监会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以下简称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建立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商业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动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近百个国家、地区明确表示将实施新资本协议。

  而为稳步推动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国

银监会将商业银行分为两大类,实施不同的资本监管制度:一是新资本协议银行,指的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实施新资本协议;另一个是其他商业银行,这类商业银行(含外国银行子行)可以自愿申请实施新资本协议,若不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将继续执行现行资本监管规定。银监会将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对现行资本监管规定进行修订完善(以下简称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供其他商业银行实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新资本协议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国际

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加入W TO过渡期已经结束,外资银行将全面参与国内竞争,在中长期内,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也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将有助于引导这些银行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与此相关的产品定价机制、资本配置机制及绩效
考核机制
,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银行的差距,通过机制建设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真正实现将大型商业银行办成抵御风险能力强、具备国际竞争力的现代商业银行的改革目标。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应至少提前半年向银监会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正式申请,经银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新资本协议。银监会自2010年初开始接受新资本协议银行的申请,新资本协议银行将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最晚不得迟于2013年底。

  其他商业银行可以从2011年后提出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申请,申请和批准程序与新资本协议银行相同。同时,其他商业银行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经修订后的资本监管规定。届时,若新资本协议银行尚未实施新资本协议,也将执行该资本监管规定。(15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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