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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我省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一)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4日 10:33 河北日报
3月8日,省消费者协会召开“3·15”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06年度我省消费维权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嘉禾啤酒爆声连寻求索赔难上难 【案情回顾】去年8月10日,省会牛某被一瓶爆炸的嘉禾啤酒炸伤右眼,经检查,眼球破裂,视力目前仅为0.2。牛某多次找到石家庄嘉禾啤酒有限公司,都被拒之门外,牛某遂投诉到省消协。 省消协先后两次向嘉禾公司发函,要求其提交相关材料及处理意见,但嘉禾公司认为,销售捆扎啤酒是代理经销商所为,在啤酒灌装过程中没有爆瓶就说明啤酒瓶是合格的,而且爆炸的啤酒瓶碎片不全且不是同一个瓶子的,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因此拒绝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生产厂家要免除自己的责任,须提供法定的免责事由,比如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事实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如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赔偿责任。酒瓶是否完整不是认定相关事实的唯一依据。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解释,只要相关形式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有证人证言、伤残鉴定、医疗单据、物证等,能够证实受害人确系因酒瓶本身的质量原因而造成伤害,那么生产厂家及销售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报记者 李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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